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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報告諮詢

本會聯同平等機會婦女聯席其他成員團體,於1999年及2006年均就香港政府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的工作作出監察並呈交了民間報告。基於上述經驗,本會將是次政府撰寫CEDAW報告的準備批評詳列如下︰

 

諮詢形式粗疏

本會對政府近年按國際公約規定草擬報告的準備工作都表示強烈不滿,包括兒童權利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以致是次CEDAW的所謂向公眾諮詢,態度上都只是聊備一格而已。首先,政府在推廣公約方面的工作並不明顯,很多市民根本不了解甚麼是CEDAW,反而平等機會婦女聯席(以下稱平機婦女聯席)在去年已出版了CEDAW的教育小冊子,內容除了介紹CEDAW,還重點解釋了CEDAW委員會對香港報告的建議,政府如今向公眾徵詢意見時,只是發出一份粗疏的大綱,提到委員會的建議只有題目但沒有內容,根本無從批評。假若政府要收集團體意見,理應設計多些友善的諮詢方法,而且清楚交代諮詢過程及其跟進,現在不但文件粗疏,亦不清楚團體意見如何可被彰顯;報告草案撰寫好後,又是否給公眾辯論再作修改,才透過中國政府呈聯合國CEDAW委員會,政府根本沒有好好交代。

 

本會希望政府可以向大眾交代自香港成為聯合國CEDAW締約成員後對於推廣CEDAW方面曾經有過甚麼推廣策略?是否向政府內部進行過CEDAW教育?如有,進行過甚麼形式的教育?總共幾次?對公眾又是否有舉辦過甚麼教育活動?

 

缺乏回應委員會建議的內容

CEDAW委員會按1999年香港呈的CEDAW報告中提出了結論建議(第321段)

CEDAW委員會表示十分關切特區選舉制度中包含阻礙婦女平等參與政治的結構性障礙,這是對婦女的間接歧視,特別是對起作用的選民。

 

本會聯同婦女團體認為婦女參政最大的阻礙是不平等的政策做成的,我們曾多次批評立法會功能組別對婦女是一種不公平的制度,因為現行的功能組別以行業模式分類,不單使80萬家庭主婦完全沒有機會參與,各行業分類又以男性為大多數的行業為主,因此出現了某些(大多是男性的)特權人士有兩張或以上選票的不公平情況,造成對婦女的歧視,違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所以要求馬上落實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雙普選,取消不公平的功能組別選舉和區議會的委任及當然議席。

 

加上現時立法會中女性議員數目只佔全體議席的18%,並未高於上屆;在地區直選議席中,女性議員僅佔23%,而在功能組別選舉中,女性議員更只佔13%。我們看不見政府在6月23日通過的政改方案在改善婦女參政方面有何幫助,政府完全沒有回應CEDAW委員會的建議。

 

政府報告輕視關鍵性問題

政府的CEDAW報告傾向陳述工作,但卻沒有闡述願景,這其實與政府的態度有關。以中央機制為例,政府在2001年為了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設立了「婦女事務委員會」﹝婦委會﹞,視之為統籌婦女事務的中央機制。可惜香港政府在施政理念上沒有正視婦女的權利,現時的政策及服務都只是從需要角度出發,不是從婦女人權角度出發,婦委會雖然經過多年來的運作,可惜仍然缺乏獨立性,無實際權力及資源,整個婦委會與公約及《北京行動綱領》所訂的婦女事務中央機制準則有相當距離。

 

因此,民間社會特別是婦女團體,一直有聲音要求政府提升婦委會在中央政府內的實際權責,可惜政府充耳不聞,更甚者,政府在2007年10月宣佈成立家庭議會,並將婦委會沒納其中,本會聯同多個婦女團體強烈反對此事。首先我們關注假若婦委會被取締,香港便是刻意反悔國際承諾,再者,家庭議會並不可能處理現時婦委員處理的政策問題,例如推動性別觀點主流化這個重點改善結構性兩性不平等工作的角色。還有婦女在職場上受到的歧視及貧窮婦女化等問題,以家庭觀點出發便會模糊了婦女的處境,最終便是持續婦女於弱勢的處境。我們認為政府必須向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交代此事。

 

另外一個中央機制是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平機會於2005年自鄧爾邦成為主席後,平機會不但未有改善,更惡評如潮,不是醜聞百出,便是得過且過。直至2009年鄧爾邦因為約滿離職,平機會要聘請主席,在各方催促下政府才成立一個聘請主席的遴選委員會,可惜公布平機會主席遴選委員會後,本會聯同平等機會婦女聯席兩度去信當局投訴,因為遴選委員會竟然全部是男性,並指出遴選委員會的組成,現在委任了的主席正是欠缺性別平等工作理念的男性,恰好說明遴選委員會組成的性別比例跟結果密切相關,政府應馬上改善甄選平機會主席及委員的機制及增加市民監察委員會工作的渠道。但因為主席遴選委員會事態嚴重,平機婦女聯席明言在來屆提交《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民間報告中,在此部份重點批評政府。

 

其他部分

歧視條例是改善性別不平等的重要部份,現時《性別歧視條例》內的不合理豁免太多,例如,豁免「丁屋政策」及教會受條例規管,削弱條例的效用,而禁止顧客「性騷擾」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者還未包括在條例中。《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內容亦十分退縮及保守,只保障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家庭責任,漠視社會上存在著不同形式的家庭模式。

 

總結

一言以蔽之,本會認為是次政府的諮詢粗疏及缺乏履行CEDAW的誠意,促請政府於呈交報告期限之前,認真向婦女及人權團體做好諮詢工作,並給予民間團體資源舉行學習及討論活動。

 

201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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