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署:批評國家是人權 表達自由要捍衛 立即釋放良心犯古思堯
對於古思堯先生於2013年2月7日因侮辱國旗及區旗罪成判囚九個月,我們感到憤怒和失望。香港主權移交十六年,民生、人權每況愈下,公民權利的警報已經響起,我們的法治、新聞言論自由、遊行集會的權利已在一連串的社會事件中被逐步壓縮。每一個支持民主、自由的市民都感受得到政治的低氣壓。
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是香港市民監察政府、批評政府及國家的重要方法,不容政府以任何方式阻止、壓制。在面對政治高壓的環境下,公民社會更要凝聚起來,抗衡政府對異議聲音的打壓,捍衛我們的言論自由和表達政治意見的權利。
古思堯先生焚燒、塗污國旗區旗,是以和平的方式表達他對國家、政府的不滿,整個過程沒有以暴力作為手段,亦沒有引起任何暴力事件或傷害他人、財物的行為。古思堯先生以和平手段表達政治意見而被囚禁,是一位獲得我們尊重的良心犯。他的行為令人敬佩,同時亦令香港這個自譽「自由」的城市感到羞恥。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 J. Brennan曾在1984年一宗焚燒美國國旗案件的判詞中指出,「政府不能僅僅因為一個思想被社會視作冒犯,不能接受,就禁止人們表達這種思想。對此原則,我們不承認有任何例外,即使被冒犯的是我們的國旗。」[i]而該宗焚燒國旗案件亦獲判罪名不成立。如果法律不是為了向政權服務,將古思堯先生監禁九個月就是對社會發出詰問:
「為了滿足國家的尊嚴,人民的權利就要被壓制,自由就要被剝奪?」
香港的人權狀況不容倒退,更應與國際接軌。市民如何對待國旗及區旗,屬言論表達自由,受《公民權利和國際權利國際公約》(《公約》)保障。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亦曾於2011年對涉及不敬、冒犯、不尊重當局、不尊重國旗和標誌、藐視國家元首和保護公共官員名譽等事項的法律表示關切[ii],委員會認為在涉及政治領域和公共機構公眾人物的公開辯論情况下,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應受到高度重視。法律不能僅僅依據受到攻擊者的個人身份而給予更嚴厲處罰。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約》保障權利的範圍已遠超現行香港法例及當年香港終審法院對《國旗及國徽條例》(《條例》)的見解。我們促請香港特區政府作為《公約》的締約國,應立即刪除侮辱國旗及區旗的罪行和釋放古思堯先生!
民間人權陣線
2013年2月8日
[i] Texas v Johnson [1989] USSC 127; 491 U.S. 397; 109 S.Ct. 2533; 105 L.Ed.2d 342; No. 88-155 (21 June 1989) 原文見判詞第4段:“The government may not prohibit the verbal or nonverbal expression of an idea merely because society finds the idea offensive or disagreeable, even where our flag is involved.”
[ii] Human Rights Committee (2011), General comment No. 34 on Article 19, United Nations, paragraph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