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的銷售及品質守則》意見書
致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專責小組
長遠就《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的銷售及品質守則》立法監管
- 新婦女協進會(下稱婦進) 自1984年成立,致力爭取性別平等及婦女權益,致力消除女性面對的歧視,推廣意識培育工作,促進婦女解放運動,邁向兩性平等社會。本會一直透過政策評議、宣傳教育講座、政策倡議及調查研究等不同活動達致以上宗旨,本會提供性別歧視法律諮詢熱線及設有婦女資源中心。
- 世界衛生大會早於1981年已通過《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下稱《國際守則》),旨在為使母親能夠根據已知情況而作出完全不受商業影響的有關嬰兒餵養的決定,以及限制母乳代用品的銷售活動,使母乳餵哺更興盛及減低對那些配方奶餵養嬰兒的風險。全球已有27個國家就國際守則全面立法,另有47個國家就當中大部份的內容立法。
- 香港於國際守則通過後30多年後的現在才制訂這份《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的銷售及品質守則》(下稱《香港守則》),而且只屬自願性質,靠業界自律遵守,收效成疑。婦進認為政府做法遠遠落後於世界各國,早應立法監管母乳代用品,對《香港守則》終於出現表示歡迎。
- 由於現在諮詢的《香港守則》只屬自願性質,只會對違反守則的業界發放勸喻信及定期發表報告,但報告又不會公布違反守則的製造商及分銷商的名稱,不單令公眾根本無從監察,對業界的阻嚇力更成疑。婦進認為專責小組應該要於定期發表的報告中具名公布違反守則的製造商及分銷商的名稱及違反內容,讓公眾可透過報告作出監察,對違反守則的業界亦有較實際的阻嚇作用。
- 婦進認為自願性質的《香港守則》只是第一步,政府應於定期檢討成效,長遠就《香港守則》立法,以法例規管業界,防止誇張失實的奶粉資料誤導市民,保障本港母親可以接觸正確的母乳餵哺資訊及嬰兒的健康。
奶粉聲稱多誇張失實 須盡快立法規管嬰兒配方奶及食品的營養標籤及宣傳手法
- 現時的營養標籤規例沒有規管嬰兒配方奶及嬰兒食品。香港於2010年7月實施的《食物及藥物(成份組合及標籤)規例》並不適用於擬供36個月大的嬰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產品及食品。立法會帳委會於2012年2月發表的報告指出,港府沒有另行訂立法例或規例規管有關嬰兒食品的營養成份組合及標籤;而有關嬰兒食品有否遵守《國際守則》及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及準則亦只是自願性質,帳委會對食物安全當局未能有效履行其作職責深表遺憾,並認為做法不可接受。[1]
- 帳委會強烈促請政府當局訂立明確時間表及擬定計劃,加強對在本港出售的嬰兒及特殊膳食食物的營養資料的法定規管,及向立法會相關委員會報告檢討結果、計劃詳情及推行進度。[2]
- 根據消委會的研究報告,市面常見的較大嬰兒配方奶粉,廣泛宣傳其成分的效能,部分健康聲稱涉嫌誇大、甚至是誤導。[3]研究的成分包括益生菌、益菌素/可溶性膳食纖維、DHA、AA、、和部分水解蛋白配方。兒科醫生、藥劑師及營養師均指出,益生菌、DHA 和AA對嬰兒的益處仍需進一步研究才能証實其臨床效用,而且食品法典委員會現行的相關標準,並沒有將以上成分列為嬰幼兒奶粉的「必需成分」。至於更沒有足夠證據證明β-Glucan可增強嬰幼兒的免疫力的和PhD(磷脂)對智力發展有特別益處,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部分水解蛋白配方對嬰兒消化、吸收和抵抗力有特別幫助。[4]
- 由此可見,現時不少嬰兒奶粉均聲稱其產品有多種營養,如DHA、PHD,可令嬰兒食用後腦部發展更快、骨骼更強健、甚至有助發展多元智能等等,有關的健康聲稱多是欠缺大型臨床實證,很可能已違反食品法典委員會及《國際守則》的標準,但香港至今仍然無立法規管營養標籤,讓大眾市民,特別是嬰兒家長,每天均透過廣告及各項嬰兒活動獲得這些偏頗甚至錯誤的資訊,損害嬰兒發展,婦進要求政府盡快立法規管配方奶及嬰兒食品的營養標籤,並禁止以誇大或誤導的宣傳手法推銷奶粉,要求推廣活動如廣告的健康指稱必須與營養標籤相符,不可作出沒有醫學根據及大型臨床實證證明的健康指稱,而且只可以如實列出有關成份,不可加以失實的演繹,禁止「腦部發展更快」、「多元智能」、「增強免疫力」及「便便暢通」等與成份作用不符或誇大的字眼,亦不可出現配方奶粉產品的營養價值等同甚至高於母乳的字句。
分開規管6個月以下及6個以上至36個月的配方奶廣告
- 世衛指出,母乳是初生嬰兒的最佳食品,世衛強烈建議以母乳餵哺6個月或以下的嬰兒,六個月後,嬰兒開始進食固體食物,但仍然繼續母乳餵哺至2歲(24個月)。[5]
- 全港公立醫院於2010年4月根據世衛指引,停止免費向母親提供奶粉予初生嬰兒。香港大學護理學院分別於於2006至2007年跟進瑪麗醫院、廣華醫院、東區醫院及伊利沙伯醫院1320名母親產子後1年母乳餵哺情况;及於2011及2012年間向1230名母親進行相同調查,研究該政策對母乳餵哺的影響。調查指出,措施實施後,嬰兒出生首24小時內,純餵母乳的母親由5%急升逾一倍至61.8%,首48小時純餵母乳的更增近1.5倍,出生後6個月的亦升逾4%。[6]以上的調查可見,是否於醫院向母親提供奶粉予初生嬰兒對母親是否選擇以母乳餵哺有關鍵性的影響。
- 婦進建議參考英國及新西蘭等國家的做法,同意諮詢文件就規管6個月或以下的嬰兒配方奶的市場推廣的建議,即包括媒體廣告、促銷活動、免費樣品等,婦進亦同意奶粉製造商及分銷商不應在醫療機構進行推廣,包括經醫護人員派發產品、以低於批發價提供產品及捐贈或派發禮品等。
- 但對於7個月至三歲的較大嬰兒配方奶的規管方式,婦進認為可以參考諮詢文件建議「三歲以下嬰幼兒食品」的規管方式,即除了不可以在醫護機構內廣告宣傳及促銷及不在醫護機構內提供免費樣品外,可以進行廣告宣傳及促銷。但有關宣傳推廣應立法形式作嚴格規管,禁止以誇大或誤導的宣傳手法推銷奶粉,亦不可出現配方奶粉產品的營養價值等同甚至高於母乳的字句。(詳細請參考第9點)
- 婦進同意,母親是否適合母乳餵哺還要考慮很多因素,包括乳汁分泌是否足夠。但婦進認為,宣傳資訊和正確的健康資訊應該分開,由製造商及分銷商提供的「是否餵哺母乳的資訊」始終會有偏頗及不全面,有關資訊不應該於醫院出現,醫院應該由專業人士,包括醫生、護士或受過專業訓練的護理人員,按母親的個別情況提供是否餵哺母乳的意見。
規管奶粉廣告只是第一步 其他配套措施同樣重要
- 專責小組指出,提高香港母乳餵哺率是制訂是次守則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提高香港母乳餵哺率並不能單靠規管奶粉廣告達到,婦進要求政府要實施家庭友善政策,於政策上鼓勵母乳餵哺,包括於建築條例規定公眾場所須設獨立哺乳室、設法定全薪分娩假期及延長至十四周、落實七天法定侍產假及增撥資源推動「愛嬰醫院」等,真正以行動表示香港政府對推動母乳餵哺的決心。
- 香港大部份的公眾地方均沒有獨立的哺乳室,即使個別有哺乳室的商場卻把哺乳室設於女洗手間內,母親擠奶餵哺嬰兒是一個進食的過程,不應在用於排泄的地方進行,極不衛生。婦進要求香港政府仿傚台灣,於建築物條例訂明一定面積以上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獨立哺乳室,政府亦應帶頭於政府設施增建獨立的哺乳室。
-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第183號公約,女性僱員應享有不少於14周的產假(第4條);哺乳母親亦應享有每日一次或多次的哺乳休息時間(第10條)。現時香港的法定分娩假期是五份之四支薪,而且只有10周,甚少甚至沒有公司設哺乳休息時間,婦進要求政府設法定全薪分娩假期,並將假期延長至十四周,讓母親可以於生產後不用擔心經濟問題,餵哺母乳;上班後設哺乳休息時間可以讓母親定時擠奶,繼續母乳餵哺。此外,落實七天法定侍產假亦可為新生嬰兒母親提供實際的協助。
- 世界衛生組織及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於1991 年發起全球性的愛嬰醫院運動(BFHI),旨在鼓勵產科部門推廣、保護和支持母乳餵哺,提供有利母乳餵哺的環境,現時全球已有15,000間。[7]「愛嬰醫院」要遵守由世衛及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所制定的《成功母乳育嬰十項指引》要求的一步驟,並遵守《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及世界衛生大會的相關決議。香港有18間提供產科服務的公私營醫院,但全部不是「愛嬰醫院」。如政府真的有意推行母乳餵哺,應鼓勵公營醫院及為私營醫院提供誘因,認證成為「愛嬰醫院」。
[1] 規管嬰幼兒配方奶粉產品及食品,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立法會文件 CB(2)192/12-13(03)號文件,第13段。
[2] 同上註,第14段。
[3] 奶粉聲稱涉誇大誤導,選擇月刊第421期,2011年11月15日。
[4] 同上註。
[5] Ten facts on breastfeeding,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July 2012.
http://www.who.int/features/factfiles/breastfeeding/en/#
[6] 公院停送奶粉 餵哺母乳倍增,刊於明報港聞版,刊登日期:2012年12月14日。
[7] 資料來源:香港母乳育嬰協會:http://www.breastfeeding.org.hk/mi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