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署:要求改革性罪行法例,保障性暴力幸存者權益
現時香港有關性暴力的法例已沿用超過五十年,當中有不少法例已不合時宜,未能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足夠的保障,亦對性自主有一定的限制。以至受害人舉報率偏低,不同的調查及統計顯示[1],大部份性暴力受害人都沒有作出舉報。多個海外國家近年已制定法例,改革規管性罪行之法例亦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適當的保障。我們對於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現正就香港性罪行法例之改革進行諮詢表示歡迎,希望本港能盡快修定有關法例,使法律更清晰明確、令所有人的性自主受到尊重,亦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適當的保障。以下是對於是次法例改革的建議:
現時性罪行條例存在的問題:
現時有關性罪行條例及有關之法律程序存在不少問題,例如: 根據現時之法例,強姦的定義必須為“以陽具插入陰道"式的性交,保障範圍只有女性。如果加害者用手指或硬物等插入陰道、肛門或逼使受害者口交,只能控以非禮,故此現時在強姦案件的審訊中,陽具及非陽具插入被區分為不同罪行,審訊過程往往要求受害人要清楚指出及解釋何以得知當時是以陽具插入陰道式的性交,大大增加了受害人在審訊時作供的困難及心理創傷。此外,現時侵犯者只要真誠地認為受害人願意性交,即使他的主觀想法為不合理,亦會被判無罪,以至侵犯者會以此為籍口脫罪。以上只是問題的冰山一角,需要盡快修改相關法例。
對受害人的保障不足
另一方面,受害人希望透過法律制裁侵犯者,令她們能夠取回公道。可是她們在法庭上作供的過程中,不但要重覆痛苦的經歷,被辯方律師咄咄逼人地盤問,令她們感到受侮辱和污蔑。此外,她們更要面對侵犯者、傳媒及公眾的目光,在法庭內等候及作供期間,內心的恐懼不但令她們情緒難以平伏,更阻礙了她們的作供,影響審訊的公平、公正及令她們受到更深的二度創傷。雖然現時有法例限制公開受害人的姓名及性經驗,可是,不少受害人的私隱被公開,包括電話、住址及工作地點等。現時有不少政策及條例列明,受害人能提出在屏障遮蔽下在法庭上作供,可是她們大部份申請都被拒絕。[2]
我們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現正就香港性罪行法例之改革進行諮詢表示歡迎,亦同意現時法改會建議改革的原則強調尊重性自主權及保護原則,本會認為此改革較貼近現今社會的發展及市民需要,在提供保護的同時,亦尊重性自主權。除此之外,本會就當中不少改革建議表示支持及認同,例如: 加入“以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及對“同意"一詞訂立法定定義等。可是,本會認為部份修訂建議仍有不足之處。
以下是對法改會之建議:
- 同意委員會建議以法律清晰、明確、性自主、保護、無分性別及人權為原則。令不同性別及性傾向人士均獲得保障。
- 認同有關「同意」定義及對行為能力的的修訂,但進一步建議在「同意」的定義下,加入在下列舉情況下,事主並沒有自由及自主地作出同意行為。
例如: a) 事主在受到酒精或其他物質影響下,無行為能力同意該行為。
- b) 事主在昏迷不醒、
c)事主沒有講出任何說話、沒有作出任何舉動、沒有以暴力抵抗、身上沒有傷痕。
- d) 過去與被告或任何人士的性行為,便認為受害人同意該性行為。
- e) 事主被非法禁錮、被威脅、、被威嚇彧被施加暴力下之同意或接受該行為。
- f) 在不限於以上情況
- 同意強姦的範圍應包括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陰道、肛門或口腔(包括人造器官),使男性受害人和跨性別人士受害人納入保障之中。本會更認為強姦罪應包括以陽具以外的身體部份或物件作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以「插入式性侵犯」或「性侵犯」取代強姦罪的名稱,是對別人性自主權的侵犯,從而減少對性暴力受害人的標籤及污名。
- 反對區分陽具與非以陽具作出的其他方式的性插入行為,亦反對以強姦罪一詞描述陽具插入。本會認為以上行為應視作為同一罪行,以「插入式性侵犯」或「性侵犯」作為罪行的名稱。諮詢文件中提及「應保留強姦一詞,主要理由是⋯在我們的文化裡,強姦是一種特別令人髮指的惡行。」這種對強姦的演繹只會強化以「陽具為中心」的社會文化。因此,應把建議中的「強姦」及「插入式性侵犯」,合併為相同的罪行。
- 同意把侵犯者的精神意念元素由純主觀改為主觀及客觀。由於現時法例中只要是被告真確相信受害人同意,即使不合理,亦不能被裁定犯強姦罪;正如法改會在報告指出,這不但「鞏固對女性和性選擇權的謬誤和成見,並鼓勵人們繼續相信關於涉及性的行為的謬誤,尤其是所有女性都喜歡被強勢的男性支配…。」[3]
- 不同意以對性侵犯(第三類)的定義。在選取新的性侵犯罪的構成元素上,應針對犯罪行為本身,而不應加入受害人主觀情感的原素,縱使以上偷拍或偷窺行為未必為受害人帶來恐懼或傷害,但因侵犯者偷拍的目的是侵犯別人的權利及私隱,故應進行檢控。建議考慮參考加拿大或新西蘭的法例,清楚列明犯罪的行為。[4]
- 要求法改會在建議中加入對性暴力受害人私隱及身份的保障
- 加強對受害人身份的保障
修改第200章法<刑事罪行條例>第156條,有關申訴人身份保密的法例對公開申訴人身分的事項有所限制,限制在法庭內公開受害人的住址、電話號碼、其他証人的身份(如:其他証人身份會令受害人身份被確認)。
- 限制公開性經驗
修訂第200章法<刑事罪行條例>第154條對證據及發佈有關身份詳情的限制。香港應效法英國、加拿大等國家,明確訂明,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批准向受害人提出有關性經驗的証據。此外,香港亦應效法英國,對受害人與被告及被告以外的其他性經驗,均要作出限制,以免案件因對女性及性暴力的偏見而受影響。
- 加強對性暴力受害人的保障:以錄影會面作證供、視像及在屏障遮蔽下在法庭上作供等
加強對性暴力受害人在審訊時的保障,當中包括修訂法例確保性暴力受害人能以錄影會面作證供、視像及在屏障遮蔽下在法庭上作供等。這不但有助檢控罪行,同時亦尊重和保護證人的尊嚴,這些都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價值。
- 要求法改會盡快向政府提交報告及促請政府盡快修定與性罪行相閞的條例。
如對以上建議有任何疑問,請電23922569與林依玲小組聯絡。
發起團體: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1]根據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的於2002年進行的調查顯示, 只有11%的受害人願意報警求助。而在風雨蘭過去2年約4000個熱線求助中,只有約200宗個案,即不足半成的個案,有報警求助。根據新婦女協進會於2005年進行之調查顯示,在被訪問的性暴力受害人中,超過九成沒有向警方舉報。平等機會婦女聯席於2013年的調查顯示,有14%婦女曾被強暴,當中只有4%受害人報案。
[2]風雨蘭的統計顯示,2012年所有向高等法院申請屏障遮蔽下在之個案均被拒絕。
[3] 法律改革委員會(2012)「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凡性罪行」諮詢文件
[4]加拿大的《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第162(1)條為偷窺罪行訂定條文:“任何人如有下述行為即屬犯罪:對基於所處情況而對自己的私隱有合理期望的人,進行秘密觀察——包括透過機械或電子方式進行這項觀察——或進行視像紀錄,但先決條件是(a) 此人所身處的地方,可被人合理地期望他會是裸體、露出生殖器官、肛門部位或胸部,或進行明確的涉及性的行為;(b) 此人正在裸體、露出生殖器官、肛門部位或胸部,或進行明確的涉及性的行為;而進行該項觀察或視像紀錄,目的是在此人正處於該種狀況或進行該種行為之時對他進行觀察或視像紀錄;或(c) 進行該項觀察或視像紀錄的目的是與性有關。”新西蘭的《1961年刑事罪行法令》(Crimes Act 1961)第216G條,為涉及在另一人不知情或未經其同意之下對他進行視像紀錄(例如:照片、錄影帶或數碼影像)的罪行訂定條文,而此人所身處的地方,在當時的情況下,可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而且此人當時是裸體或露出其生殖器官、私處、臀部,或露出其胸部(就女性而言),或只穿着內衣遮蓋上述部位;或正在進行親密的涉及性的行為;或正在淋浴、如厠梳洗或進行其他涉及穿衣或脫衣等等的身體方面的個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