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動態

新婦女協進會就2014年4月14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與團體閉門會議的書面意見

本會於4月初獲邀出席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有關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的閉門會議,惟本會當天未能委派代表出席,現附上有關本會對於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的書面意見︰

本會認為政府應立即修補《性別歧視修例》第40條的漏洞,使服務業工作者在為僱客提供服務時,亦可獲得條例保障,免受客人的性騷擾。(本會亦就此於2011年進行了一項有關行業受到性騷擾情況的調查,隨附為調查的結果,供有關當局參考)

 

除了上述漏洞需要受到條例保障外,以下範疇的修訂亦亟待正視,現臚例如下,供平機會及有關政府部門參考︰

  1. 擴大保障範圍
    • 教育範疇的轉承責任。根據現行的法例,轉承責任只存在於僱傭範疇,平機會早於2004年已曾表示探討是否需要將轉承責任擴大至教育範疇。外國已有經驗,當學校有轉承責任的法律責任,學校會更積極成立性騷擾政策。
    • 院舍院友之間及醫院病人之間的性騷擾。現時醫院內病人與病人之間的性騷擾、 院舍,包括老人院、兒童院及復康中心等院友之間的性騷擾仍然是不受法例保障。這是一個非常大的範疇,實應正視。
    • 租客與租客之間的性騷擾。香港有不少人居於劏房,不少需與同屋租客常共用廚房及廁所,租客之間發生的性騷擾時不受絛例保障。平機會於1999年已就此提出修訂建議。但一直未曾跟進。
    • 公務員對市民的性騷擾。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1條,如政府對任何人作出歧視是違法行為,但沒有規定公務員執法是對市民作出性騷擾是違法,例如警員執法時性騷擾市民,因警員不是服務提供者,市民便不受法律保障。例如保安人員搜查時性騷擾被搜查的人,保安員便可以以不是在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作為理由而脫罪。
    • 不同院校學生之間的性騷擾。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現時同校的同學間的性騷擾是受保障的,但不同院校的同學的性騷擾卻不受保障。現時小學、中學以至大專及大學均有不少聯校活動、交流營,也有不少校友會回母校協助,但這範疇的性騷擾仍然是不受法例所保障。早於1999年高等法院法官於一宗性騷擾的個案中已處理過不同院校學生的性騷擾,但至今這問題仍未解決。CACV000093/1999 Ng Hoi Sze vs Yuen Sha Sha / Fung Ka Fai

 

  1. 其他意見︰

雖然《性別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經已實施,惟缺乏實務守則,使僱主、機構均難以在其行政指引中引入反歧視的原則,使得條例未能有效為市民提供保障。

故本會希望平機會能盡快制訂《性別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及《種族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

  僱傭實務守則 教育實務守則
性別歧視
種族歧視
殘疾歧視
家庭崗位

提交日期︰2014年5月19日

 

%d bloggers like th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