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婦女協進會就 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 《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之意見書
新婦女協進會(下稱:婦進)成立於1984年,長期致力於推動社會邁向性別平等,婦進一直關注性騷擾及性罪行的議題,自1997年起設立性別歧視法律諮詢熱線。恒常就有關女性及性小眾的政策及社會問題發表意見,爭取政策的改善,使女性能免除人身安全的威脅,有權探索及享有具性自主的生活。
就法改會之《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婦進對關於兒童的部份,有以下回應︰
建議1︰在香港同意年齡應劃一為16歲。
- 婦進對此表示同意,理由為現行法例底下,此一劃分沿用已久。
建議2︰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應該無分性別。
建議3︰應訂有不同系列的罪行,分別涉及13歲以下及16歲以下的兒童
建議4︰從所有涉及性交或性行為的罪行中刪除「非法」一詞
- 婦進對建議2,3,4 均表示同意。
建議5︰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可由成年罪犯或兒童罪犯干犯。
- 婦進對於法改會現時只以「法官可運用其判刑酌情權,對兒童罪犯判處較成年罪犯為輕的刑罰」作為折衷方案表示有保留,擔心出現因控方濫權而出現侵犯兒童權利的情況,亦有可能違反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內之條文。
建議6︰絕對法律責任應否適用於涉及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兒童的罪行
- 婦進認為應對此類罪行施加絕對法律責任,並由法官對出於真意的犯錯判以較輕的刑罰,以簡化檢控程序。
建議8︰將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人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涉及性的行為一律訂為刑事罪行。
- 婦進反對是項建議,認為將此舉列為刑事罪行,將使此年齡範圍內之青少年在雙方同意下發生性的行為,因害怕遭到刑責而不敢向外透露,甚至在發現如懷孕、流產或性病等需要緊急求助的情況下,亦不敢提出。此做法窒礙了為青少年提供性教育及性健康服務之機會。我們建議法改會應明確訂定上述行為並非刑事罪行。
建議9︰建議新訂罪行︰以陽具對13/16歲以下兒童件出插入行為
建議10︰建議新訂罪行︰對13/16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
承2013年之《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意見書內本會立場,婦進認為︰「陽具插入是性侵犯中最嚴重的傷害只是一個社會大眾對性的一種迷思, 以為「陽具」是性侵犯中「最兇惡的利器」。但根據不少輔導曾受性侵犯婦女的前線社工的經驗, 被非陽具硬物插入陰道或肛門的創傷絕不比陽具為輕, 甚至更高。有時, 用陽具以外的硬物性侵是一種以性作為手段, 對受害人的尊嚴作出一種最深層的侮辱, 而且硬物更可能是利器, 每每令受害人心靈上所受的屈辱及肉體上的痛苦並不比陽具為低。(第22段)」
此外,「性侵犯對受害人的侮辱及創傷、不單單來自「陽具」, 更包括當中涉及的暴力程度、例如將鐵通、玻璃樽等硬物及利塞入肛門及陰道等, 以上所舉的例子均是真實案例, 既然兩者均會對受害者造成巨大的創傷, 同樣「令人髮指」, 實無必要分別, 反而可同時列為最嚴重的級別。(第23段)
加上兒童可能難以區分插入他們體內的物件,是否真的為陽具,又或在庭上羞於啟齒,勉強要他們區分插入物是否為陽具,只會使審訊程序不必要地拖長。
基於上述兩個理由,婦進認為應統一以「作出插入行為」作為控罪。
建議11︰建議新訂罪行︰性侵犯13/16歲以下兒童
婦進同意增加上述新訂罪行。
建議12︰建議新訂罪行︰導致或煽惑13/16歲以下兒童進行涉及性的行為
婦進不同意增加此罪行,因為在諮詢文件中,並無明確界定何謂「涉及性的行為」有可能將刑責擴大至一些不應受刑責的行為,也擔心出現以言入罪的情況,限制了社會對性行為的表達及性教育的言論空間。
建議13︰建議新訂罪行︰在13/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
婦進對於新增此罪行有保留,主要理由是香港的居住環境與外國比較,明顯十分狹窄,此例不宜直接套用於香港。希望法改會考慮香港居住環境狹窄,作出相關調整。
建議14︰建議新訂罪行︰導致13/16歲以下兒童觀看性影像
婦進對此有保留,理由是在諮詢文件內,未有提出假如播放該性影像之目的為促進青少年性教育及性健康時,法例上會如何處理。而且諮詢文件中亦未有提供更多例子說明「被控人的行為目的應是為了得到性滿足」其中,「性滿足」此一元素是如何舉證。
建議15︰建議新訂罪行︰安排或利便干犯兒童性罪行
婦進對此建議有保留,我們理解此法例乃是對預備侵犯兒童的步驟作出懲罰,但有關法例的覆蓋範圍太廣,我們認為應該縮窄。
建議17:廢除與年齡在13/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的罪行
建議18:廢除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罪行
建議19:廢除男子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的罪行
建議20:廢除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的罪行
建議21:廢除拐帶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及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的罪行
- 婦進同意廢除上述罪行。
建議22:建議新訂罪行:為性目的誘識兒童
- 婦進對於此建議持保留態度,理由與建議15相似,此法例原意為對於預備侵犯兒童的步驟作出懲罰,但法例內未有提及將會給予執法機構多大權力進行搜証,例如什麼時候可以開始截取疑犯的通訊記錄,可以截取的時段為多久以前等,均沒有明確提出。
- 加上香港的社交形態中,16歲以下兒童與朋友會面而出行的情況亦十分普遍,種種處境均使法網過廣。我為認為法改會需要再行斟勺是否有需要訂立此例。
2017年3月10日
聯絡人︰楊愛媚(執行秘書)
電話︰27200891
電郵︰aaf@aaf.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