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進】投訴警員執勤違反《刑事罪行(酷刑)條例》
投訴警察報案中心
警察投訴科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3號堅偉樓附翼地下
執事先生
投訴警員執勤違反《刑事罪行(酷刑)條例》
新婦女協進會現就8月11日,香港警察在本港多處地區拘捕市民過程濫用暴力, 致使多名市民受傷,作出嚴正投訴,警方當天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投訴事項1︰
- 警方在尖沙咀向示威者近距離及以水平角度開槍,其中一名女士面部中彈,導致右眼失明。
- 警方在拘捕過程中,即使已將市民制服,並按在地上,但仍以警棍狂毆至頭破血流。
參考香港法例第427章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第3條第(1)款訂明︰「公務人員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人,無論屬何國籍或公民身分,如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此法例適用於上述8月11日晚,警察執行公務的情況。
投訴事項2︰
- 8月11日在北角出現大批紅衣人士,在警方面前攻擊及毆打在場市民及記者。從不同的媒體片段,可看到警員在紅衣人士完全擊倒目標後,方才上前分隔,並即場放行施襲者,沒有作出任何拘捕行為。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第3條第(2)款,訂明即使施行該行為的並非公職人員,但該批人士在包括警員等人的「唆使、同意或默許下,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有份唆使、同意或默許的公職人員亦已經觸犯法例。
本會現就警方對被捕人士施以酷刑, 以及唆使、同意或默許他人對市民施以酷刑,作出嚴正投訴。
本會對香港警察竟然出現上述行徑表示震怒,強烈譴責警方對手無寸鐵市民作出拘捕行為時,完全違反警察誓詞 「不畏懼、不徇私、不對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的承諾。 警方連日來的做法,踐踏《基本法》訂明香港人可享有的政治參與權利。 現本會嚴正要求警方,就上述投訴作出公正調查,並停止濫暴及濫捕。
新婦女協進會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