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動態

新婦女協進會就《禁止蒙面規例》立場書

致︰《禁止蒙面規例》小組委員會秘書

特首林鄭月娥於10月5日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下稱《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本會認為此法侵犯了市民自由表達權利,亦剝奪市民享健康之權利,所以本會反對該法實施,促請立法會廢除此法。

首先本會質疑特首引用《緊急法》的法律基礎。基本法訂明《緊急法》之頒布必須要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使用,可是特首卻多番向公眾,特別是向外國商會表示現時並非緊急情況不會實施戒嚴,特首前後矛盾、朝令夕改。 而且《緊急法》讓政府可以繞過立法會獨裁立法,剝奪《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所賦予議會的立法權。破壞了三權分立的法治傳統。

另外根據基本法第十六條,市民享有自由表示之權利。現特首將市民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中使用蒙面物品定為刑事罪行,嚴重剝奪市民自由的表達權利。自六月至今多場的警民衝突中,警方與示威者的權力及武力並不對等,警方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經常隱藏其委任證及警員編號,市民無從監察濫權的警察。《禁蒙面法》賦予權力警方截查及除掉市民蒙面物品的權力,等於賦予他們更多公權力及「止暴制亂」的藉口,打壓合法表達訴求的示威者,危害市民受《基本法》保護的公民權利。

何況近月來警察在全港各地區肆意施放催淚彈,市民不論是否出席示威場合均有權配帶防毒裝置,以防被有毒氣體傷害。特首此舉無視市民保障身體健康之權利。

在特首宣佈實施《蒙面法》之同時,教育居局長竟然以此法令向中小學校甚至幼稚園發信,指示學校限制學生配帶口罩,此舉不但限制學生表達自由,亦犧牲了能夠預防傳染疾病的措施。

政府此舉無助解決自六月以來在香港爆發的矛盾,相反,只會令民憤愈演愈烈。本會要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懸崖勒馬,立即撤回《禁蒙面法》,並承諾不會再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其他惡法,限制香港人的法定權利。與此同時,本會促請特區政府落實民眾的五大訴求。

%d bloggers like th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