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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崗位歧視

香港的長工時文化,令育有幼兒的僱員難以兼顧工作與家庭。

1995年生效的《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亦禁止僱主因為僱員須要照顧幼兒或其他家庭成員而解僱僱員。

但拒絕超時工作(俗稱OT)的員工,往往會遭到上司及同事的排擠或冷言冷語、難以升遷,或者投閒置散,最後更被僱主以遣散或裁員為理由而解僱。

根據婦女事務委員會在2010年一項調查,顯示超過七成(71.8%)受訪者認為,僱主傾向不聘用因須要照顧家人而不能超時工作的員工。

亦有在職媽媽在試用期中或產假結束後首日便遭到解僱,事後向平機會求助亦未必有時間及精力能應付繁瑣的投訴及調解程序,被迫放棄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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