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書】「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公眾諮詢
以下為本會回應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就「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之意見書全文︰
- 對於是次修例,本會再次重申︰在目前家庭照顧責任分工仍受男主外女主内的觀念影響下,照顧責任一般落在女性身上,不少女性在婚後雖然仍有相當高的工作意欲,但因為承擔了照顧家庭成員的責任,加上政府資助的安老院或托兒所輪候時間極長,私營服務又費用不菲;為避免因疏忽照顧而造成傷害,不少女性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放棄就業而成為照顧者,如果政府對此情況只著重立法施以重刑,而沒在社會福利制度上作出適切配套,最後只會由女性犧牲事業與個人發展,去成就兒童及需要照護者的福祉。
- 再者,照顧責任不單指父母或監護人,還牽涉到大量人士,例如與受照顧者有頻密接觸及同一住戶的人士,包括提供院舍服務的人士。所謂「頻密接觸」,取決於探訪受照顧者時間的長短及頻密程度, 此類人士有可能被視為「同一住戶」的成員。對於提供住宿服務的社福機構或私營院舍而言,機構的高層會不會為了避免承擔責任、或減輕犯法風險,而盡量避免前往院舍與前線員工和服務對象接觸呢?這樣對於鼓勵機構提供優質服務質素是否有幫助,仍未可知。
- 建議的法例,除了加重了刑罰,「照顧者」的定義也擴大,令到照顧者的責任和壓力百上加斤,我們敬請委員會關注此條例一旦通過,有可能令其他願意提供協助,但非主要照顧者的人士(如親友、同一居所內的另一組家庭等人士)會因擔心觸犯法例,而避免向兒童,長者或其他易受傷害人士的主要照顧者提供協助,將目前已經極之缺乏社區支援的照顧者,推向更無助的境地。
- 對於加重刑罰,諮詢文件訂明︰如屬死亡個案,可判處監禁20年,如屬嚴重傷害可判處監禁15年。我們關注到,發生虐待事件的家庭,通常社會背景比較複雜,如屬於低收入、濫藥、精神問題、長期病患、嚴重殘疾、新移民等邊緣社群,往往因為缺乏社會支援,面對比一般家庭更為嚴重的經濟及精神壓力,進而向家庭內更為弱小的成員施虐,此類行為的社會成因相當複雜,本會擔心單靠對犯法者作出監禁,未必能有効阻止此類不幸事件發生。本會建議委員會應特別諮詢社會福利署現行有關處理虐待個案的制度,檢討制度的運作是否有效,社署亦需要加強一般人對現有舉報渠道及流程的認識,並就是否設立強制舉報機制提供立法建議,此外社署亦應積極對懷疑虐待案件作出調查,以切實保護受虐者。
- 建議中提到加強對兒童保護的措施,都是較側重由成人向兒童作出保護。其實香港社會一直忽略兒童充權、聆聽兒童聲音及鼓勵兒童爭取自身權益,所以在立法考慮上,亦應考慮法律上有何渠道讓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兒童,有主動施行或提出適合自已的保護措施的權利。
- 建議檢討《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擴闊現時只有警方及社署才可以申請保護令的規定,加強及早介入懷疑兒童受虐個案。
- 諮詢文件內註明︰「主動採取行動」及「採取合理步驟」的定義比較模糊,例如︰院舍內的下屬已向上司報告問題,而上司沒有理會,又或承辦商已向機構報告,而機構沒有理會或拖延,未有向有關當局舉報或者採取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不幸事件,前線員工是否已經屬於採取了合理步驟?
- 關於舉報責任,諮詢文件雖然強調只要「主動採取行動」或「採取合理步驟」,便可免除刑責;但在院舍營運的層級制度之下,最有可能察覺問題而作出舉報的人士,很大機會屬於前線員工或前線管理人員,但他們卻是最有可能因害怕遭到機構報復而失去工作的一群。現時在諮詢文件內的建議法例,卻未有設立機制或相關條款去保障通報者,不會因舉報而遭到報復。在此,本會強烈要求諮詢條例中加入保障吹哨者( whistle blower)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