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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暴力侵害婦女行為國際日

11月25日是聯合國「制止暴力侵害婦女行為國際日」。

傳統上社會習慣以「家庭暴力」稱呼發生在配偶之間的暴力行為。近年隨著社會家庭結構轉變,離婚率上升,但虐待及暴力行為並沒有因為離婚及同居伴侶分手而終止,單單以「家庭暴力」來描述虐待行為,嚴格來說並不恰當。

香港政府在2010年,將自1986年起訂立的《家庭暴力條例》改稱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並擴闊了條例的涵蓋範圍,延伸至前配偶、前同居關係者與及直系及延伸家庭關係的成員。現時香港的家暴受害人服務,處理的除了受虐婦女之外,還會一併處理虐兒、虐夫、虐老等個案。

有學者則認為女性受到配偶或前配偶的暴力對待,有其特殊的性別因素在內,故建議以「親密伴侶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以代替「家暴」來指稱,理由為︰

1. 虐待及暴力行為可以發生在已經離婚或分手的前度之間,難再以「家暴」去形容;

2. 虐待及暴力行為可以發生在同性伴侶之間,受虐一方有可能誤以為「家暴受害人服務」只提供予已婚的異性戀家庭,而不知應向哪些機構求助。

3. 「家暴」一詞,未有點出配偶暴力行為多由男性作出,誤將焦點放在配偶間溝通不足,因此認為雙方也有責任,受虐一方也要「反省」,抹除了配偶間暴力行為乃基於性別權力不平等而產生的問題。

目前西方國家普遍以「親密伴侶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指稱一種令對方感受到威嚇、脅迫、限制及操控的虐待行為模式。例如︰

1. 不准親密伴侶與親戚朋友交往、並貶低她的人格。

2. 管束親密伴侶的衣著,外出行蹤要交待。

3. 封鎖親密伴侶經濟、每一分一亳的開支都要查問、拒絕支付家用。

4. 因飯餸不合口胃或其他家庭瑣事,向親密伴侶發脾氣、或出手毆打。

5. 不考慮親密伴侶的感受和意願,感覺有需要,便強行做愛。

6. 精神或心理虐待,如辱罵、極度妬忌、以自殺作威脅、恐嚇傷害子女或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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