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同意模式可以在香港落實?
香港不少與性罪行相關的條例,沿用至今已逾半個世紀,當中部分已不合時宜。在2012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當中包括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以及訂立一系列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
法改會就「同意」在各個範圍所涉及的法律定義提出改革。建議把「同意」一詞定義為包涵「自由地及自願」與「有行為能力」這兩項元素(第3.8 – 3.10段)。當涉及性的行為在本質或目的方面,存在欺騙或冒充的情況,則無同意可言(第3.40 – 3.51段)。
法改會亦回應強姦罪中「他當時明知女方並不同意,或罔顧女方是否同意。」的問題,如何判斷施暴者是「明知」還是「罔顧」女方的意願,以及如何處理施暴者真確(但錯誤)相信對方同意的情況。法改會參考《英格蘭法令》和《蘇格蘭法令》,建議把侵犯者的精神意念元素,由純主觀改為主觀及客觀,令受害人當時真正的意願被陪審團所正視(第4.46 – 4.68段)。
根據香港現時法例,即使受害者在被施暴期間,已透過身體及言語,如多次掙扎及呼救表示不同意,只要被告真確相信受害人同意,即使其相信是如何錯誤及不合理,其強姦指控有可能不成立。這不單違背性自主權、保護原則,更誤導公眾以為女性在性行為上都喜歡被強勢的男性支配。另外,現時強姦罪是採用「積極抵抗模式」,控方必須證明受害人有明確地表示「不同意」。一旦事主當時沒有行為能力,如飲醉或服藥,很大機會無法定罪。
在2019年,法改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第二章涵蓋《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的回應及最終建議法例的修訂方向。可是直到現在,保安局尚未提及何時會開始相關法例修訂的工作。
延伸閱讀: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
https://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rape.htm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
新婦女協進會- 就《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提交意見書
電子版香港法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 強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