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動態

新婦女協進會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立法的意見書

本會自1984年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消除女性在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律各範疇所受到的歧視,使女性能夠享有自由發展人格和潛質的機會。包括在傳統的家庭崗位及就業上得到合理保障、與及 在個人層面享有免於遭受性別暴力及性騷擾侵害的權利。

香港政府履行國際公約之責任

香港政府為多項保障婦女權益的國際公約之適用地區,包括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公約》與及《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香港政府亦落實《行動綱領》內的性別平等策略, 推動「性別主流化」——承諾在法律、政策制訂時考慮性別觀點及需要,以確保不同性別的人均可以受惠於社會的資源和機會。由於女性長期在社會中面對更多的歧視,這些國際公約特別 強調對女性的保障及消除歧視,例如女性因為生理因素而使她們在取得醫療服務時面對更高的醫療費用、更複雜的醫療程序;因為社會對女性的性污名化而延誤診治或遭拒絕提供服務,女性更容易遭到性別暴力的侵害;社會普遍對女性維繫及照顧家庭的貢獻一直未能充份承認及回報,女性更常因為承擔家庭照顧責任而失去自由發展人格和潛質的機會。

這些對女性的歧視,往往與其他身份如種族、宗教、殘疾及身體特徵、家庭崗位、經濟及社會地位、居留身份、年齡和性傾向互相交織,使她們在就業參與、獲取教育及社福服務、保障人身安全等公共領域均面對獨特的挑戰,需要政府制定法律及政策提供協助。例如政府及立法會就曾於2008-09年間,將《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為《家庭暴力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香港法例第189章),就正是認知到同性戀伴侶與異性戀伴侶一樣,均有可能遭到來自伴侶的親密關係暴力, 因此將法例修訂為包括同性伴侶關係者,以確保所有人在面對家庭暴力時均能夠獲得協助,保障人身安全,不因其性傾向而遭到排拒(註2)。

根據2023年一份由本地兩間大學聯合發表的調查報告顯示(註1),由2013至2023年十年間,香港市民支持同性伴侶結婚的百份比,由2013年的38%、升至2017年的50.4%、至2023年更升至60%;研究亦同時訪問了市民對同性伴侶其他日常生活權利的看法,包括醫院探視、住房、繼承,超過 60%市民均表示支持,研究結果推翻了「社會人士對同性戀伴侶有很大爭議」的說法。香港政府亦應隨著社會發展和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普遍接納,為選擇與同性伴侶生活的人,提供法律上及制度上的合理保障,乃香港政府應盡的義務。

是次草案的立法,是源於在岑子杰案(FACV 14 of 2022) 中,法院基於《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 ︰「對私生活、家庭、住宅、通訊、名譽及信用的保護︰(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 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二)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要求香港政府就同性伴侶關係提供法律框架。

上述判決所指的是政府有責任為市民提供的保障,使任何人不會因為需要在日常生活或法律程 序中就其私人伴侶關係而提供額外證明或透露個人細節,因而導致其私人生活受到侵擾、甚至 可能遭到歧視或較差待遇。例如同性伴侶可能比異性伴侶需要在入住房屋、使用醫療服務、繼承遺產、子女管養等範疇向有關當局提出比異性伴侶更多的私人資訊、面對失去私隱的後果及不必要的公眾輿論壓力。因此是次立法的主要目標在於保障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私隱不受侵擾的權利,並不涉及同性婚姻的香港法律地位。

本會促請政府及立法會通過《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並有以下意見︰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CEDAW)自1999年對中國、香港及澳門審議及其後的審 議,委員會多年來所發出的結論性建議(concluding observations),一直要求香港政府為性傾向歧視展開立法,以保障性小眾。唯至今政府仍未曾開展相關立法程序,在性傾向歧視未有立法的情況下,現有的歧視法例,如《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能夠被援引,為同性伴侶提供不受歧視的保障存疑。而且《性別歧視條例》下對於婚姻狀況的歧視,在此例下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在香港面對婚姻及性傾向的雙重歧視下,似乎亦不在保障範圍之內,本會促請政府或立法會在討論草案時,為同性伴侶在其關係遭到歧視時,提供法律保障。

● 參考2021年高等法院審理AABB案([2021] HKCFI 1401)有關女女伴侶對其中一人的子女是 否與異性伴侶一樣,有共同管養義務,法庭已基於「兒童福祉原則」(welfare principle) 判多年來共同撫養孩子、但與孩子無血緣的同性伴侶同享監護權,意味着日後同性伴侶若能證明盡了家長之職,即使小孩非親生,甚至和伴侶沒結婚,亦能申請成為小孩的法定監護人。但現時的立法框架似乎未有就此情況提出任何行政措施,政府及立法會在審 議草案時,亦應考慮法院已就此情況作出判決,因此草案亦需要理順伴侶之間的子女共同管養義務的安排,以達到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要求的標準。

● 現有的性罪行相關法例,並沒有為女女伴侶的強制性行為(non-consensual sexual act)提供法律保障以至符合CEDAW底下保障女性不受性暴力侵害的標準,本會促請政府亦需要從速就性罪行相關法例著手修訂工作。(見CEDAW委員會的結論性建議 2017 no.35,& 2023 no.70)

本會認為通過《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將會為同性伴侶提供一定程度法律地位,但仍與個人能夠在「私生活、家庭、住宅、通訊、名譽及信用」此等範疇均獲得與異性伴侶同等的待遇,仍然有一段距離。並促請議員能以務實的態度審議並貫切香港在各個國際公約上的承諾, 完善及通過草案,以維護香港在國際上的地位及聲譽。

新婦女協進會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註1︰研究報告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香港中文大學性小眾研究計劃、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的人權法計劃,於2023年5月聯合發表,研究題為「香港市民過去十年 (2013-2023年)對同性伴侶權利的支持度有所提升,目前六成市民支持同性婚姻」,研究除了訪問受訪市民對同性婚姻的看法、亦問及同性伴侶各個面向的權利,包括醫院探視、住房歧視、繼承權、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支持度,研究的中文撮要見此連結︰

註2︰參見婦女事務委員會支持政府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的意見書,指出「從人權的角度,我們認為受害人不應因其性傾向而不獲保障」︰

https://www.women.gov.hk/tc/resources/pr_090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