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的行為是由《性別歧視條例》所規管。
根據條例,任何性別向他人(包括異性或同性)作出 不受歡迎 (unwelcome) 並涉及性的行徑(conduct of a sexual nature) ,則構成性騷擾。
當中須衡量主觀及客觀標準。主觀標準——如事主是否感到被冒犯、侮辱、威嚇;客觀標準——他人合理地預期當事人的感受。
須注意的是,歧視或騷擾的「意圖」並不是考慮有否違法的因素。沒有意圖而作出涉及性的行徑,例如開玩笑或是無心之失, 也可構成涉及《性別歧視條例》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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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婦進為例,早在1987年,已出版Women and Media Report,正是引入上述分析,關注媒體中性別定型。
在1991年至1994年,則每年舉辦「十大歧視女性廣告選舉」成為婦女團體爭取兩性平等、打破性別迷思的公眾教育運動。
在1994年,由「一群反對選美的年青人」出版了名為「不要選美」的刊物,亦展開了對選美制度物化女性、媒體崇尚單一美態的批判。
到了九十年代後期,受到學術思潮的影響,婦女運動對流行文化的解讀慢慢趨向微觀,透過訪問及分析觀眾的觀影經驗,將研究的焦點集中在個人(觀眾)對媒體的解讀及詮釋、與及如何透過自己對媒體的詮釋,在日常生活中突破某些性別刻板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