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的行為是由《性別歧視條例》所規管。
根據條例,任何性別向他人(包括異性或同性)作出 不受歡迎 (unwelcome) 並涉及性的行徑(conduct of a sexual nature) ,則構成性騷擾。
當中須衡量主觀及客觀標準。主觀標準——如事主是否感到被冒犯、侮辱、威嚇;客觀標準——他人合理地預期當事人的感受。
須注意的是,歧視或騷擾的「意圖」並不是考慮有否違法的因素。沒有意圖而作出涉及性的行徑,例如開玩笑或是無心之失, 也可構成涉及《性別歧視條例》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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