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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有關「家暴條例」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涵蓋範圍

本會對於政府於5月14日宣佈明年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涵蓋範圍一事甚為關注,據家暴投訴個案顯示,有八成的家暴受害者均是婦女,「家暴條例」自1986年修訂以來已歷時20年未曾有任何改動,多年來本會聯同其他婦女團體均不斷呼籲政府必須以一個整全的性別觀點修改法例,並在2006年起已向政府提出全面的政策建議,當時已提出了參考英國法例,使用「親密關係」一詞來取代「婚姻關係」,以期使條例更為包容,涵蓋範圍更廣,三年來我們與立法會﹑婦委會﹑社會福利署多次反覆討論,又在民間團體發起支持修例運動,得到大部份人的共識同意,其中一項是將「同性同居者」包括在涵蓋範圍,所以本會對於當局終於決定擴大條例的涵蓋範圍表示歡迎。

可是政府何以不早一點對我們的建議提出回應呢?,直至今年立法會會期快將完結政府才給公眾這個「要嘛接受不包括「同性同居者」為涵蓋範圍的修例版本,不要嘛則拉倒﹗」的訊息,並將修例延遲的責任推給立法會及要求包括「同性同居者」為涵蓋範圍的聲音,我們對這種混淆視聽的態度表示強烈不滿。

另一方面,根據同志團體的調查,有超過3成的同性關係家庭曾出現家庭暴力的問題,而且社署也跟婦女團體表示社署提供家暴問題的服務時是不會因為性別取向而有所分別的,所以按香港平等﹑人權﹑法治的核心價值,我們看不到何以不能將「同性同居者」包括為涵蓋範圍內。

最後,我們希望表達對政府這次修例安排的疑慮,因為按性別歧視條例的修改進程來看,政府的安排都是使人失望的,例如政府本來已在2000年承諾將性騷擾的涵蓋範圍擴展至發生在提供服務顧員被顧客性騷擾的情況上,但政府至今仍未有所修改,所以將「同性同居者」納入為涵蓋範圍待明年才修改的話,我們恐怕政府也是重施故技,「拖得就拖」。

所以我們謹此呼籲,政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為涵蓋範圍一併修改。

新婦女協進會

20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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