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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關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意見書

新婦女協進會一向致力爭取性別平等及婦女自主,一直非常關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以下是本會就資訊自由與社會發展的關係的全面意見,和對本《條例》及其機制的批評。

制度不合時宜理應取締

我們認為以所謂「主流道德標準」為物品流通設限的本《條例》已不合時宜。性多元社群的性材料、討論性禁忌或挑戰主流道德標準的性材料、以至鼓勵人們探索和發掘自身性歡愉的材料,一律受到主流道德標準的規管被指為淫褻及不雅而受到限制,加上制度運作亦趨向僵化,所以我們認為現行《條例》及其評審制度應予取締。任何被認為對社會有傷害的言論的爭議訴訟,不應只籠統地以淫褻及不雅罪名審查及懲罰,而應由法院作最終裁決。

資訊自由與社會發展之關鍵

根據我們多年來推動平權的經驗,為了能打破某些傳統及性別典型化影響下的社會常規,例如限制婦女充權及發展的性禁忌,都有需要出版形形式式的刊物及網上資訊作公眾教育的工具。這些刊物或資訊,往往與傳統道德標準出現差異甚至衝突。我們認為一個開明的社會,應盡可能騰出空間,讓差異及衝突得以存在,讓大眾包括成年﹑青年﹑青少年及兒童,各年齡層的市民有機會探索,一起邁向共融。以平等權利為基本價值提出改革的訴求,望能建設多元共容的和諧社會,這與民間社會對民主的追求是一脈相承的。

本會有鑑現行機制僵化不堪,所以搜集瑞典、加拿大及英國的相關政策資料以作參考。研究發現上述三個國家,秉承言論自由及資訊自由的原則在印刷出版方面,皆無類似香港的評級制度,亦無明文特別限制兒童或青少年接觸某類印刷品。當中瑞典的制度最為寬鬆,由於憲法十分強調對出版自由的保障,因此除了兒童色情之外,任何色情材料皆可出版。而加拿大及英國的法律中都有限制發佈淫褻(obscene)材料的條文,負責判定所發佈的材料是否淫褻的是法院,因此何謂淫褻亦會透過法律的轉變和案例去作出界定和更新。加拿大就曾有案例總結出,單純為暴露的性(explicit sex)但無暴力或對人無貶抑的材料不屬於淫褻,而同性的色情材料並不較異性的色情材料更為淫褻。至於互聯網方面,三國雖有規管網頁的內容,但主要是依靠自願性的守則和民間組織去作監管。

因此本會認為本港應參考外國的進步經驗,結合本土的實質需要,不要強行以保護為名對資訊流通設限,延續以下現行制度做成的流弊。

現行制度單以道德作審判標準,排斥社會差異

現時主要以印刷媒體和影象紀錄為對象的淫審制度,於1987年訂立,其基本假設是香港社會不同人士之間能達成統一的道德標準,而某些印刷品和影象紀錄是違反此一致的道德標準,因此被禁止發布。

在這二十年間,香港社會出現了不少轉變,從政治、人權、教育、經濟、婦女、性別、性傾向,以至情色等議題上,出現不少南轅北轍的道德觀念,而並非如假設般趨向一致。例如在能否接受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性表達材料方面,不同教會或信仰的信眾便可能有完全相反的看法;又例如對網上性愛方面,青年人與中年人的觀念差異可以很大;以至於講粗口的文化,不同職業和階層人士對何謂語言道德亦相距甚遠。

因此,道德標準已發展至十分多元化,繼續以為社會能通過一個平台達到一致的道德標準,然後代表整體的價值觀是不切實際的;若勉強維持單單以統一道德標準作物品能否發布的依據,只會令某些較為主流的道德標準變成其他人能否行使其言論自由權利的法律標準,排斥較少數群體的經驗、看法,和表達的權利。

專有審判權對出版人不公平

淫審處擁有法定的專有審判權,任何出版人如不服評級,只能就法律觀點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而不能就物品的內容提出上訴。制度亦假設每一宗個案的內容都是個別的,淫審處無法就物品的內容累積案例,即何謂不雅和淫褻,在不同的個案中可以相差很大,淫審處不需要參考過往的案例去為類似的物品作評級

換句話說,淫審處能在無參考資料下,最終只以似有若無的一致道德標準就內容評訂物品的級別,而出版人是無法就評級標準提出上訴的,例如會否因物品涉及不同性傾向的性活動而遭禁,是無法以人權法對評級結果提出質疑的;若物品是在出版後才被送往評級的話,出版人甚至會招致刑事責任。這種專有審判權的訂立,對出版人顯然是十分不公平的。

執法無準則,市民受滋擾

近年有多宗事件,令公眾質疑執法機關,包括警方及影視處的拘捕及提控準則。在其他涉及刑事的案件中,何謂犯法,理應可根據法例和判例發展出明確和清晰的準則,唯獨淫褻和不雅在制度上依賴審裁員的個人道德標準而定義,執法人員也就隨意根據個人的標準而非有據可依的指引作出拘控,令執法變成毫無準則可言,結果令出版人或發布人無故受到滋擾。

高刑罰窒礙自由多元的創作空間

現時發布不雅物品的初犯刑罰最高是罰款40萬元及監禁1年,而發布淫褻物品的刑罰最高甚至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罰則高得驚人。對於不少的小規模或非商業性創作,以至於一些小型的自由進步刊物來說,由於沒有經費去支付法律意見,它們往往很容易成為被投訴和打擊的對象,因為不能應付龐大的訴訟費用,要麼就被迫接受刑罰,要麼就被迫收緊創作。因此,高刑罰只會進一步窒礙自由多元的創作空間。

現實例子反映制度流弊

對於以上有關制度上的流弊, 2007年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和明報的司法覆核結果便是好例子。法院雖沒有直接在內容上就兩份刊物是否「淫褻」或「不雅」作出裁定,但根據裁決判辭指出,雖然淫審處在初步只作暫定評級,但由於被評為「淫褻」或「不雅」的物品有可能會面對刑事制裁,淫審處有需要清楚指出淫褻或不雅的部分,以顯示評級過程建基於理據而非隨意。判辭顯示法院確定了暫定評級過程的能見度是重要的,可讓公眾在一定程度上對評級過程作出監察。

對是次諮詢的意見

本會對於是次諮詢文件只提供粗疏的背景資料感到十分失望,因為全文沒有提供有用的參考資料,作為市民對批評機制的依據。而且諮詢文件故意混淆視聽,沒有好好討論矛盾重點︰即條例在定義過程缺乏透明度的問題,卻將焦點放了在條例是否過於寛鬆,或所謂色情物品過於泛濫上

文件中有關互聯網的管制更暴露了政府在資訊科技上的落伍。互聯網是自千禧年以來發展突飛猛進的新事物,它能打破地域界限,無遠弗屆。政府卻以管制傳統印刷物品的封建思維,提出了各種對互聯網加強管制的方案,企圖強行過濾互聯網,以公家或家長自己花大量金錢安裝過濾軟件防止青少年自由瀏覽互聯網。政府滿以為青少年受到了保護,可是這是有違資訊自由的原則,而現實上亦不會有很大成效,反而因此而未能與青少年在成長期間共同探索事物,拉遠彼此距離。

另外,政府在是次諮詢中自稱「中立」,實在使人難以入信。首先在諮詢文件中,在沒有引用任何參考資料和案例的情況下,政府竟然建議以透明度更低的方式,由政府從社會上「某些」「有代表性」的界別中委任「合適」人士組成獨立審裁機構去為物品評級。再者在不同界別的聚焦小組安排中,好些同樣是宗教或人權界別,但倡議性多元的團體,卻不被邀請;又或在婦女界聚焦小組及立法會公聽會中,我們發現建制派婦女團體蜂擁而至,以往她們都是這種場合的稀客,今次對現行法例的運作及出現的問題亦顯得不熟悉,對於條例的意見都只是十分籠統地要求「管制要收緊」,但唯獨是要求另設審裁機構及「委任」婦女代表則口徑統一而清晰,這個現象使人詫異。政治保守勢力(分餅仔思維)和基督教保守勢力(支持以主流道德標準為本)何以能突然「不謀」而合?政府這個「中立」實在可圈可點。

建議

參考了外國經驗結合本地的情況,我們認為現時政府及社會一部份人士以保護青少年為名,強調要先經檢查才可出版物品,對涉及性的資訊出版更要加以禁制,實無助於處理青少年在成長階段所面對的困擾,並與推行性教育的精神背道而馳;同時,亦無助於促進兩性平等,更會窒礙女性探索有關性愛的議題,更會打壓一些不符合主流觀念的言論及出版物品。

我們認為政府應撥出資源,改善性教育,及推動更多有關性愛的討論和其他表達方式。一方面避免由於社會監控導致青少年未能在性行為中採取更有效的安全措施,另一方面可以鼓勵青少年在性活動中建立平等的兩性關係。

最後我們強調現行《條例》及其評審制度應予取締,任何被認為對社會有傷害的言論的爭議訴訟,不應只籠統地以淫褻及不雅罪名審查及懲罰,而應由法院作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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