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動態

新婦女協進會 回應《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文件意見書

政府自本年5月17日提出立法會替補機制,以公帑為由而用替補機制取代補選,一直遭受到各界質疑有違基本法,本會認為政府此舉會進一步剝奪市民的選舉權,本會與許多民間團體都強烈要求政府撤回替補機制的法例修訂動議,並且對於政府毫無諮詢就粗暴地提出修例建議感到極為憤怒。七一遊行後,政府提出了稍有修訂的四個方案作諮詢,本會認為四個方案都會剝減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利,阻礙民主發展,本會完全不能夠接納政府所提出的方案和理由,而政府的推行過程也十分粗暴。

 

本會就政府推行替補機制的過程﹑提出修法的理據以及替補機制的荒謬方案有如下意見:

 

一.諮詢過程作假民意,硬推惡策

政府玩弄政治技倆,先以寸步不讓的強硬態度推出遞補機制,繼而假借聽取民意而稍作修訂,但事實上,仍然達到其原來的政治目的,即防止「變相公投」重演,及禁絕一切彰顯市民意願的渠道。近日,政府更不惜以恐嚇性廣告擾亂公眾認知,又舉辦親疏遠近的諮詢會,製造假民意。

在諮詢文件中具有很多強烈引導性的提問,立場鮮明卻不中立。事實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以前,已曾多留公開表示政府提出的方案已作出充份的諮詢及考慮,因此無需再作公眾諮詢。觀乎當局取態及諮詢文件行文用字,可見政府屬假諮詢,誠意欠奉。

 

二.假借公帑之名,扭曲民意

諮詢文件明言政府推出替補機制是為了處理五名立法會議員在二零一零年辭 職引起的問題及檢討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的安排。文件中指責「補選 (2010年「五區公投」所引起的補選) 的投票率只得17%,創下最低紀錄」、「二零一零年立法會補選的費用大概是1.26億元」等,藉市民之名此評「五區公投」所引起的補選是不必要的,損耗公共資源的。

首先投票率高低只是政治解讀,就算17%是屬於低標準也有很多不同的原因,如政府刻意冷待該次補選。再者,某次補選的投票率高低,不足以證明制度存有漏洞。最重要的是,任何弊端都不應以違反國際人公約及《基本法》的建議來糾正。而且,2007年的補選有52%的投票率,甚至比一些換屆選舉的投票率還要高,政府在兩個補選投票率中,選擇其一作為廢除補選的理據,並佯稱是反映市民意願,這種實為強姦民意的行為。

此外,提出替補機制表面上是減省不必要的選舉開支,實際上是防止有議員再請辭,進行類似會令中央政府感尷尬的「公投」活動。本會認為,議員辭職引發補選並再參選屬正常議會程序,補選開支亦是必須合理的開支,不屬耗用大量公帑。議員作出自行辭職的決定,背後或有不同的政治目的或訊息,其決定及表現是否稱職,在公民社會中,社會大眾亦可透過不同途徑監察,社會自有公論。其實,若市民大眾普遍認為「五區公投」補選是不必要及損耗公共資源,可以在補選及下次立法會換屆選舉當中,利用手上一票,投走他們認為不適合出任立法會議員的人,犯不著政府在選舉制度上花盡心思,令選民意志無法透過補選得以體現。

 

三 剝奪民權尤如專制

由於在選舉立法會與出現空缺之間的時間,未當選的首位高票者與當初的選舉時的政治背景、政策取態、政綱建議等亦可能有變,而這些變化影響選民的選擇。因此,選民應該有權利每選一次直選議席都重新去審視候選人,以選出心目中最適合的議員。而且,市民也應該有權參與補選,但政府建議的遞補機制卻剝削市民的政治選舉權,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及人權法。而且,如此組成的立法會,並不符合《基本法》第68條所年指,立法會需要由選舉產生的定義。更何況,《基本法》第68條和附件二,都沒有給予立法會酌情權去剝奪香港市民在選舉或參選立法會的權利。

 

四 替補方案漏洞百出

方案一:即限制辭職議員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補選,極有可能違反基本法

議員辭職後再參選,亦只是實踐基本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被選舉權,最終更極可能遭受司法挑戰,並很有可能被法庭裁定違反《基本法》。

方案二:即先用同一候選人名單,後再用遞補順位名單的替補機制,剝奪選舉權

以同名單替補方式處理議員辭職問題,仍然會剝奪市民原有的政治權利,民主倒退。香港過住的選舉研究顯示,選民投票時通常是以投選個別候選人多於投選整個黨派或名單。而且,這個方案中,假如同名單沒有替補人選,則由其他名單的候選人補上,變相扭曲選舉結果。

方案三:即替補機制不適用於因去世、重病或其他非自願情況出現的空缺

填補議席空缺會出現兩種不同安排。去世、重病甚或非議員本身所能控制的其他情況,會舉行補選,其他情況如議員辭職則採用替補機制。政府制造這種雙軌做法本身存在內部矛盾,不合乎平等﹑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方案四:即利用同一候選人名單的替補機制,並在名單用盡後讓議席懸空,影響議會運作

這反映了政府寧願少了一個服務大眾的議員,也不容許補選出現,大大損害公共利益。再者,香港的立法會議席相對少,而地方選區與功能界別議席有着各佔一半的比例,讓議席懸空安排並不理想,而且亦可能違反《基本法》及其附件中的立法會議員總人數規定。此外,在極端的情況下,若絕大部份議員請辭,全體立法會或甚至只剩下僅數名議員,負責執行全港立法議會的職能及工作,安排明顯極不合理。

 

本會重申立場: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任何立法及政策都不得違憲和違反人權。因此,所有關於議會選舉,包括當有議員出缺時的替補安排,我們都堅持必須符合受《基本法》第39條保障且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 的原則。

 

《公約》第25條指出:「一﹒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子)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丑)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寅)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公約》19條規定:人人有權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自由發表意見。

 

由此可見,選舉的目的及意義,既是表達政治主張的重要途徑,包括在補選時,將補選理解為「變相公投」,並透過選舉表達其意見。同時,亦是讓公眾透過普及、平等及不受無理限制的定期選舉中,選出代表進入議會,作為民意的基礎,履行議會監察政府施政、審議法例等的工作。因此,代議政制中的選民意志顯然是決定議會議席分配的關鍵,故政府因為有些人用某個渠道來表達一些你個人不認同的政治主張,就來廢止這個渠道,剝奪市民的選舉和被選的權利與機會,是不容接受的,非常不理智和背離香港的基本價值。

 

最後,本會重申對於政府這種填補立法會出缺議席的安排,表示強烈反對!本會要求政府立即撤回所有替補方案,並敦促政府加快落實普選,取消功能組別,而且,政府對於市民提出公投的訴求,應該以認真的態度對待,開放討論和研究可行方案。

 

如對上述意見有任何疑問或回應,請與本會統籌幹事許佩琳女士聯絡。

 

二零一一年九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