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就《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之意見書
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發表的《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下稱「諮詢文件」),本會有以下的回應及意見:
1)對第1章「亂倫」之意見
我們認為現有之亂倫罪可以保留,但僅限於禁止家庭內直系血親之間的性行為,不同意諮詢文件內第1.57項建議的「擴大範圍至涵蓋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及姪/姪女、甥/甥女」(屬血親者)。我們認為亂倫罪原意是禁止血親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性行為,但現時不少以「亂倫」罪作出檢控的案件,原本是由於近親家庭成員濫用其權威地位或受害人的信任而向受害人作出強迫性行為,實屬於對性自主的侵害,只是由於技術上未能證明受害人是否同意、或者受害人難以出庭作供,因而未能以「強姦」罪名作出控告,而以「亂倫」作為交替性控罪。
我們認為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完善香港刑事法在處理性侵犯及性剝削的相關法律條文上的漏洞,以「利用信任關係而作出性侵害」作為懲處原則,而非單單以擴闊「亂倫」的適用血親範圍去處理。
至於諮詢文件內1.67項所提出新罪行應跟從改革工作的指導原則——無分性別,本會表示同意,並依此原則引申,我們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小組認為有關罪行只能包括以陽具插入的性行為(諮詢文件第1.60項),我們認為要做到無分性別的原則,小組應考慮將其他形式的插入行為或涉及性的行為包括在內。
但由於香港刑事法在處理家庭內性剝削的條文並不完整,當受害人年屆合法的同意年齡(16歲)的時候,有可能失去法律的保護。故基於實際考慮,香港仍然有需要繼續保留亂倫罪來處理家庭內性剝削的情況 。
我們建議小組可考慮在《刑事罪行條例》中新增針對「家庭內性剝削 (Familial Sexual Abuse)」的性罪行條文,以懲處上述關係內發生的性侵害,一來是懲處強迫性交;二來是以清晰的刑法來懲處利用家庭內地位的性剝削。英國內政部(Home Office)在2000年發出過一份改革性罪行的諮詢文件‘Setting the Boundaries:Reforming the law on sex offences’,裡面建議3項名為「家庭內性剝削」的條文:
建議新增條文 | 干犯者最高刑罰 |
(1):
任何人以下人士性交(或者同意而准許性交),包括: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子/女、孫子、孫女、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領養父/母、領養子/女、或者18歲以下領養而成為兄弟姐妹的人。 An offence for a person to sexually penetrate (or to consent to being sexually penetrated by ) a person who he/she knows to be a grandparent, parent, sibling (including half-sibling), child, grandchild, natural aunt or uncle, adoptive parent or adoptive child at any time, or an adoptive sibling who is under the age of 18 |
涉及13歲以下人士: 終身監禁;
涉及18歲以下、13歲以上人士:14年監禁; 對方為18歲以上成年人: 7年監禁 |
(2):
任何人以下人士性交(或者同意而准許性交):18歲以下的人士而干犯者知道他/她是其繼父/母、寄養父/母、繼子/女或寄養子/女。 An offence for a person to sexually penetrate (or to consent to being sexually penetrated by) a child under 18 who he/she knows to be a step-parent, foster parent, step-child or foster child. |
涉及13歲以下人士: 終身監禁;
涉及18歲以下、13歲以上人士: 14年監禁 |
(3):
任何居住在該家庭中並且對18歲以下兒童享有信任和權力位置以進行性交(或被其性侵犯)的人 An offence for any person living in the household and in a position of trust and authority over a child under 18 to sexually penetrate (or be sexually penetrated by ) that child. |
涉及13歲以下人士: 終身監禁;
涉及18歲以下、13歲以上人士: 14年監禁 |
在小組的諮詢文件中,花了不少篇幅討論哪類「家庭成員」應該包括在新的「亂倫」定義中,但在上表的第(3)項內,便已經可以禁止居於同一居所內而沒有血親關係的契父、契母、誼叔、誼嬸等等關係對未成年家庭成員作出性侵犯行為。
最後,「亂倫」一詞附有貶抑意思,無論是受害者還是其家庭均會被污名化,因為亂倫假設雙方是在同意下發生性交,原本應以「強姦」作出檢控的行為,最後因技術理由而改以「亂倫」作出檢控,會使受害者被標籤為「共犯」,間接引申為受害者道德上出了問題,並不是理想的處理方法。
長遠而言,以亂倫之名檢控家庭成員之間的強逼性侵害是不恰當的,我們建議小組委員會新增上述英國內政部提議的特定罪行來處理這類性侵害,以更針對性及恰當的罪名檢控家庭內性剝削干犯者。
2)對第2章「露體」之意見
我們歡迎新訂一項性露體罪的建議。將涉及性的露體行為以針對性的性罪行予以檢控。
但是,我們擔心新建議對兒童的保護未必足夠。根據建議,案件需要證明被告未獲得受害人同意而露體,方會被檢控,無論受害人是否兒童,證明有無獲得「同意」是罪名能否成立的其中一個因素。 根據蘇格蘭法令,性露體罪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分為三項條文,刑罰輕重不同。如受害人為16歲以下,受害人的同意與罪責沒有關係(irrelevant)。第二份諮詢文件提到涉及13歲以下及13-16歲兒童的性罪行的絕對法律責任。我們關心新訂立的罪行,如露體罪,會否考慮: 當涉及兒童,會施加絕對法律責任,目的是明確地警戒人們避免對兒童作出可能是非法的行為,加強對兒童的保護。
3)對建議新訂罪行「窺淫罪」之意見
我們歡迎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新罪行「窺淫罪」。現行法律並無特定法例針對涉及為性目的而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的窺淫行為,而是以遊蕩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或有違公眾體統罪或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檢控,訂立窺淫罪可以明確指出窺淫罪乃「性罪行」的本質;也將涵蓋範圍擴展到私人地方,擴大保護範圍。
不過失望的是,我們留意到上述建議的法例並不涵蓋「裙底偷拍」的行徑,因為條例寫明被偷窺人士在事發時「進行私人行為」,即「他/她身處在當時的情況下可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而且-(a) 該人當時暴露其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只穿着內衣遮蓋上述部位;(b) 該人正在使用廁所,或;(c) 該人正在進行性行為,而該種行為通常是不會公開進行的」。一般發生在公眾地方的偷拍裙底的行為並不能涵蓋,因被偷拍人士未必身處他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例如:交通工具或扶手電梯。
根據警方的數字,在2014年至2017年,每年分別收到274宗、313宗、285宗偷拍猥褻照片的舉報,當中有分別有:35%(96宗)、38.6%(121宗)、38.5%(110宗)的偷拍發生在鐵路範圍,平均每三日警方便接獲一宗舉報,反映了裙底偷拍的行為並非罕見,但在是次諮詢內,小組並沒有提出任何條文去懲處這類行為,依舊只能繼續以擾亂公眾秩序類別的罪行或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檢控。
我們建議小組委員會可以參考蘇格蘭的窺淫罪,因該法例涵蓋「裙底偷拍」的行為。根據《蘇格蘭法令》,第9(1)至9(4)條「窺淫罪」界定觀察或記錄另一個人進行私人行為為違法行為,與小組委員會建議的《英格蘭法令》第67條類似;而《蘇格蘭法令》第9(4A)條及9(4B)條則將以下行為刑事化:某人在另外一個人(乙)的衣服下面操作設備,目的是使自己或其他人(丙)能夠觀察乙的生殖器官或臀部,或在乙的衣服下面記錄圖像;乙的生殖器官或臀部是暴露或有內衣覆蓋;亦即是所謂「偷影裙底」的行為,當然,建議的法律應該是無分性別,男、女均能夠受保護,不過事實是穿裙子的女性多為被偷拍的對象。
我們建議小組參考蘇格蘭的做法,考慮加入裙底偷拍罪的條例在窺淫罪裡面,明確地刑事化裙底偷拍的行為,以期杜絕這類行徑。
4)歡迎廢除同性相關的刑事罪行
我們歡迎小組的建議,廢除以下同性或關乎同性的肛交及嚴重猥褻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的罪行:(i)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第118B條);(ii)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第118G條);(iii) 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第118J條);(iv)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第118K條)。
5)加快就性罪行向政府交報告,使性暴力受害人盡快得到應有的保障
現時香港有關性罪行的很多法律條文已沿用超過 60 年,當中有不少已不合時宜,未能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足夠的保障;其實小組委員會自第一份諮詢文件提出了很重要的改革建議,例如第一份諮詢文件《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建議就著「同意」一詞制訂法定定義、改革處理真確相信對方同意的具體方案等等,如果政府能夠儘快採納這些改革建議,法庭因而更能夠做出公義的裁決。
我們期望小組委員會加快速度,就著性暴力的一系列諮詢向政府提交報告,讓立法機關能早日著手進行上述法例的修訂,避免再出現因法律漏洞而對性暴力受害人造成不公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