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還是不露,你可以選擇嗎?—01
你知不知道在九十年前,所有性別都不允許在公眾地方露出乳頭、裸露上半身?而又為何到了今天,反而對男性與女性有雙重標準呢?
原先,男性在公眾地方裸露上身亦屬違法,被視為行為不檢,甚至公然猥褻。意思是在海灘,他們同樣被要求穿著全身的泳衣,乳頭不可外露。
直到1930年,有數名男性在美國康尼島 (Coney Island)因打赤膊被捕,而引起一連串的抗議,爭取在海灘裸露上半身的權利。六年後,美國紐約政府因群眾壓力,修改法例以回應公眾訴求。而美國各州政府亦相繼在十年內修例,讓男性不單能在海灘上不穿上衣,亦可在其他公眾地方裸露上身。
可是,打後的五十年,女性的權益一直沒有被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