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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的行為是由《性別歧視條例》所規管。

根據條例,任何性別向他人(包括異性或同性)作出 不受歡迎 (unwelcome) 並涉及性的行徑(conduct of a sexual  nature) ,則構成性騷擾。

當中須衡量主觀及客觀標準。主觀標準——如事主是否感到被冒犯、侮辱、威嚇;客觀標準——他人合理地預期當事人的感受。

須注意的是,歧視或騷擾的「意圖」並不是考慮有否違法的因素。沒有意圖而作出涉及性的行徑,例如開玩笑或是無心之失, 也可構成涉及《性別歧視條例》的違法行為。

性騷擾包括但不局限於身體上﹑亦包括言語或表達方式﹑以性作為賄賂或要脅;及具有「性敵意」的環境。

身體上的性騷擾是指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例如︰

  • 強行拉手/親吻/擁抱;
  • 觸摸或貼近對方身體,如臀部、肩膊;
  •  觸摸或撥弄別人的衣服、頭髮,例如掀起裙子或襯衫、把手放進其口袋;
  • 未經邀請而為某人按摩或故意摩擦其身體

言語或表達方式的性騷擾,並令人感到有猥褻或侮辱成份,例如:

  • 追問或影射對方的性生活;
  • 強迫對方聆聽自己的性生活;
  • 談色情笑話;
  • 評論對方的身材和衣著;
  • 發出使人反感並涉及性的通訊內容 (信件、電話、傳真、電郵等) ;
  • 色迷迷地盯著別人或其身體部位或吹口哨

以性作為賄賂或要脅的行為,是指用權力/威脅手段換取性服務,例如:

  • 重覆的約會邀請,拒絕會有後果

在性方面有敵意的環境是指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從而形成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 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例如:

  • 間中或不經意地針對某性別而作出的性玩笑;
  • 展示色情物品(海報、艷照、卡通、塗鴉或月曆);
  • 與其他人討論與性有關而令人反感的對話;
  • 高談闊論與性有關的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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