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
很多聯合國成員國都支持對不同性傾向人士提供人權保障,每一個人都應能自由決定及無懼於表達個人的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以充分體現人權。 政府理應保障所有公民的人權不受剝削,所有人都不應因為自己的性傾向或性身分而受到歧視。
但在人權範疇中,部分性小眾仍面對不少的歧視:
生存權: 某些國家對肛交/雞姦行為施以死刑。 |
婚姻自由: 同性婚姻/組合在部分國家已經得到平等的法律地位,例如在荷蘭及比利時。 但這個議題在很多國家仍然遭受很多阻力,甚至成為了政客們的政治籌碼,而非對人權原則的回應。 |
言論及結社自由: 為免受到仇恨同志者的攻擊或報復,部分同志群體有所顧忌而不能直接表達自己的意見及訴求。 |
宗教信仰的自由: 被迫接受「矯正治療」﹑被「輔導」與異性結婚。 |
工作權: 因性傾向而被歧視,故意刁難,甚至被解僱。 |
身心健康的自由: 健康/醫療專業者對同志的歧視態度會影響他們接受的醫療質素及心理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