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與性侵犯
香港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分別在2004年及2014年,因涉嫌非禮及性侵犯智障女院友被起訴,即使有其他院友把涉案過程拍攝下來,亦在張健華辦公室找到沾有他精液及女院友DNA的紙巾,但期後因院友的證供出現矛盾,以及其中一名院友被評定患有創傷後壓力症,不適宜出庭作供,使張健華擺脫法律責任。
現時香港法律上的性交定義是,男性陰莖進入女性陰道內。執業大律師黃瑞紅在2016年,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舉辦的講座討論中,指出如果要入罪康橋事件涉案人,便須證明「進入的過程」,但鑑於受害人無能力說出「進入的過程」,亦有受害人未能出庭,令案件缺乏直接證供,即使有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落案控告,事件突顯香港相關法例的漏洞。
香港另有殘疾人士院舍被指在2017年涉嫌性侵犯智障女院友。一名女登記護士向七名男女職員示範替智障舍友沖涼及換尿片時,當眾脫光一名女院友的衣服,並容許其中一名男職員觸摸女院友的身體。當時有職員認為不妥,而向管理層投訴,卻遭到阻攔,管理職亦沒有向社會福利署報告,或向警方報案。*(註1)
根據社會福利署的《處理虐待智障/精神病患成人個案工作指引》第二章第2.1.6點 ,「強迫被虐者在他們不願意或無能力表達意願的情況下,或以威逼手段或其他方式引誘他們進行性接觸」即屬性侵犯。指引第五章第3.7點並列明,「如情況顯示個案可能涉及刑事罪行,應向警方舉報及進行調查。」
社署事後派員到有關院舍實地調查,向住客與職員查詢,按需要安排社工跟進涉事女院友。 社署殘疾人士院舍牌照事務處向機構發出警告,亦要求機構提交報告及相關資料。
*註1︰參見 東網 2017年9月15日 青年會院舍疑爆風化案 社署發警告信促改善
延伸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