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定義
不少人認為「家庭」是由一夫一妻(有婚姻關係)與其子女組成,而不同國家對「家庭」亦有不同的定義。近年,「多元成家」的主張逐漸普及,在婚姻與血緣關係之外,「家庭」亦可以由同性或其他性別的伴侶﹑同居的伴侶﹑單親﹑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等組成。
香港政府統計處把「家庭住戶」定義為一群住在一起及分享生活所需的人士。而香港法例暫時沒有就「家庭」訂明清晰的定義, 在不同條例上,「家庭」可能指不同組合的人。
例如在《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中,「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責任的崗位。當中「直系家庭成員」是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就《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而言,「家庭」很可能理解為直系或核心家庭。
而在《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3條中,「家庭成員」被界定為相關僱員的 (a) 配偶或同居者; (b) 子女; (c)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 (d) 在緊接有關意外發生前的 24個月內一直以同一住戶成員身分與該僱員同住的家族成員,如媳婦﹑外孫兒﹑同母異父的兄弟等。
延伸閱讀:
報導者- 多元成家啟示錄:打破「正常家庭」迷思
平等機會委員會- 香港家庭的概況
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會LS33/08-09號文件 福利事務委員會文件- 關於香港法例中「婚姻」和「家庭」的定義的資料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