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體制外:同居
親密關係的建立方式近年有所轉變,愈來愈多人選擇同居,而非結婚。在瑞典﹑丹麥﹑法國,有不少人採取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而這些國家對選擇同居的伴侶亦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Britta Hoem 與 Jan M. Hoem 在 1988年撰文闡述瑞典非婚同居的發展過程,劃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
同居被視為一種偏差或前衛的行為,只有少數人會同居,大多數人選擇直接結婚。
第二個階段:
同居被視為結婚前的前奏,以作試驗伴侶之間的承諾,大部分同居者不會生育子女。
第三個階段:
社會普遍接受同居是婚姻的一種「變形」,更多人在同居階段有小孩。
第四個階段:
社會對同居與結婚的看法完全相同,同居者與已婚人士的生育水平沒有差異。(備註1)
1. Britta Hoem and Jan M. Hoem, 1988, “The Swedish Family: Aspects of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 Journal of Family Issues 9(3):397-424.
香港的人口普查未有涵蓋同居人數,而婚姻狀況則分為五類:(1)從未結婚﹑(2)已婚﹑(3)喪偶﹑(4)離婚﹑(5)分居。未婚同居伴侶在香港不管共同生活多久,法律亦不會視他們為已婚配偶。他們沒有已婚人士擁有的法律地位,亦不能享有已婚夫婦應有的權益,例如稅務優惠、退休金、醫療及公屋等福利。
不過,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仍有為同居伴侶提供與已婚配偶相同的保障,而且不論該對伴侶的性傾向為異性戀或同性戀,均一律可援引此條例索償或申請強制令。
至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據香港法例 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所示,則全權歸生母所擁有,生父如欲爭取撫養權,需另行向法庭提供証明及作出申請。
延伸閱讀:
巷仔口社會學- 同居、婚姻與生育:人口學觀點的多元成家
香港大學 法律與技術中心- 家庭社區法網-結婚及同居事宜
https://familyclic.hk/zh/category/topics/matrimonial-matters/marriage-and-co-habitant-issu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