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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制員工在合約期內懷孕,不被續約,僱主是否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過往,僱主的確毋須負相關的法律責任。但法院早前的判決帶來轉變。

在2017年,當時以合約制受聘為高級經理超過十年的事主,懷疑因懷孕,而不獲公司續約及發放花紅。她在2019年透過平機會入稟區院索償,指前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法官在今年8月16日裁定事主勝訴,下令前僱主須向她賠償逾93萬元。(案件編號:DCEO 16/ 2019)(相關報導見註)

此判決成為重要的案例,合約制員工日後可引用此案例,針對疑因懷孕而不被續約的情況,提出索贘。

相關報導連結︰https://www.inmediahk.net/node/社運/女員工懷孕後不獲續約兼失年終花紅-區院裁中旅物流公司歧視-須賠逾9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