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應員工的婚姻狀況而有不同待遇,是觸犯了《性別歧視條例》?
平機會曾接獲投訴,事主在職業介紹人的安排下到某貿易公司接受面試,面試時曾被問及婚姻狀況,他指該公司基於他的婚姻狀況(未婚)而歧視他,拒絕他申請售貨員一職。投訴於2003年1月透過提早調停得以解決,公司向事主作出書面道歉並承諾採取措施,防止日後再出現婚姻狀況歧視的行為。(記錄冊編號:SDO/6/January/2003)
婚姻狀況歧視是指對婚姻狀況有特定的要求。例如,業主只把物業租予已婚人士﹑或僱主給予單身、已婚或離婚人士不同的福利待遇。平機會建議僱主在面試時只應提問與工作有關的問題,應根據個人是否勝任工作要求進行評估和作出聘用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