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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同志伴侶爭取同時被認可為法定「父母」的案例- 女同志人工受孕親權案

香港一對女同性戀伴侶 R 和 B,在海外結婚,並以「互惠人工受孕」方式,由 R 取出卵子,與捐贈者的精子結合成胚胎後,再植入 B 的子宮,由B懷孕並於香港產子。即使兩人共同養育該嬰兒,但根據香港法律,只有懷胎產子的媽媽才被視為「媽媽」,另一位提供卵子作人工受孕的媽媽,卻不獲法律承認。

為了爭取R同樣成為嬰兒的法定父母,兩人在2022年向高院提出申請,挑戰《父母與子女條例》中「父母」(parents) 一字的定義,要求法庭宣告,提供卵子的 R 在法律上均屬嬰兒的「父母」,擁有比監護人更進一步的法律承認和權責。

可是在2023年8月,高院法官歐陽桂如駁回事主的申請。基於自1993年生效的《父母與子女條例》,當中指明「藉醫療懷孕或出生」的嬰孩,只可以有一位母親,該名母親是指植入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懷孕產子的母親,而「除她以外,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母親」。

法官在判詞中強調,隨著社會規範及醫療科技的轉變,能夠容許以往不能成為父母的人,成為父母,因此法庭應對「父母」的定義,持開放的態度。她又質疑,現行條例假定一名並非提供精子、但在婚姻關係下的男性,作為兒童的父親,亦不接受一名與該兒童有血緣關係、心理及社交上都視為其「父母」的人為父母,即使不考慮憲法權利,「都能看出荒謬」。

可是法庭負責詮釋法例而非立法, 法官雖然對與涉案嬰兒遭歧視,深表同情,但法例中的缺漏,須由立法機關填補,法庭不能重寫法例,因此她只能盡其所能,宣布 R 是「普通法下的父母」 (parent at common law),意思是在普通法原則下她應被承認為父母,但具體的權利和法律地位,仍須法庭進一步作釐清。

參考資料:

G點電視-香港司法平權懶人包:「女同志人工受孕親權案」發生甚麼事?同志親權的未來是?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95761

法庭線- 女同性戀者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 不獲認可為「父母」 高院裁定屬「普通法下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