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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地區推行月經假的情況

月經假政策在各地的實施情況存在差異。東亞地區如日本﹑南韓和台灣,已經立法規定,以保障女性可享有月經假的權利,而香港則未有就提供月經假,立法規管,故是否有月經假﹑月經假的日數﹑是否帶薪及申請程序等,全由雇主自行決定,沒有統一標準。

推行月經假的地區:

日本:自1947年起,《勞動基準法》允許女性因生理期不適請假,但企業可自行決定是否給薪。 

南韓:自1997年起,《勤勞基準法》第73條,列明除了懷孕﹑更年期﹑已絕育者以外,其餘擁有生理期的女性僱員每月可請一天月經假。雇主不得拒絕,且須支薪。

台灣:在2002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公布實行,其中第14條列明女性每月可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併入病假計算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會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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