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在香港的歷史
產假 (Maternity Leave) 是為了保障懷孕在職婦女的基本勞工權利而設立的措施,讓婦女在分娩前後,具充足的時間休息、恢復並照顧新生嬰兒,不須擔心失去工作或收入。而侍産假/陪產假 (Parental leave) 則是為懷孕婦女的配偶或伴侶提供的權利 (相關內容會在稍後的貼文,分開討論)。你又是否知道,產假在香港推行的歷史進程?
自1970年1月9日起,港英政府首次引入10星期的法定產假,但當時的產假是沒有薪酬的。
到1981年,政府初次推行有薪產假,規定僱主需給予連續受僱不少於40星期的懷孕僱員,平均三分之二 (2/3)工資的產假,而法定有薪產假只涵蓋僱員首3名的子女,當第4次生產時,則沒有有薪產假。
在1995年, 產假的法定支薪比例提高至薪酬的五分之四 (4/5)。
在1997年,有薪產假的子女數目限制才被取消,同時亦禁止僱主指派懷孕僱員從事粗重或危險工作。
在2020年底,有薪產假由10星期延長至14星期。
時至今天,有薪產假的支薪率與30年前 (1995年) 相同,維持在薪酬的80% ,時間仍是14星期,是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最低標準。(註1)
註1 :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定出產假最短為期14週,並建議增加到18週,以保障母親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延伸閱讀: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 選定地方的有薪產假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chinese/1617in05-paid-maternity-leave-in-selected-places-20170210-c.pdf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Care at work (executive summ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