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你知多少?
- 你需要符合什麼的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如僱員符合下列三列條件,便可享有14星期 (註1) 的有薪產假,當中包括:
(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 (註2) 受僱滿40星期;
(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 如你在放產假前,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的時間未滿40星期,可否享有產假?
當服務時間未滿40星期,雖然《僱傭條例》沒有指明可享有有薪產假,但僱員向僱主發出( 1 )懷孕通知及( 2 )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則可享有14星期無薪產假。
註1:合資格僱員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可享有連續10星期的產假。
註2: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參考資料:
勞工處-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產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