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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中,是否需要「性同意」?

早前,台灣YouTuber「好味小姐」的Podcast節目《好味小姐開束縛我還你原形》提及,阿斷 (脆脆的丈夫) 在某次脆脆喝醉斷片時,與她做「夫妻間健康的事」,很煩 (攝影師) 則笑稱這是「合法撿屍」,雖然脆脆後來已經公開澄清這只是玩笑,其丈夫當時並沒有與她進行性行為,並向聽眾道歉與刪除該節Podcast;但仍在網上引發不少網民的討論。

婚姻並不等於永久的性同意,每一次性行為,都必須建立在雙方自願與明確同意的基礎上。這包括對時間、地點及方式等的共識。即使是夫妻、親密伴侶或長期性伴侶關係,也不能假設對方「因為關係存在」,而持續同意進行性行為。

在該事件中,當一方因酒醉而失去意識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無論雙方是否已婚,這種情境下都不構成有效的同意。同意必須具備意識與理解能力,意識模糊的狀態下,不能視為自願。

新婦女協會- 積極同意模式

https://aaf.org.hk/?s=%E7%A9%8D%E6%A5%B5%E5%90%8C%E6%84%8F%E6%A8%A1%E5%BC%8F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刑事罪行條例》 (第 200 章 )第 118 條 強姦配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