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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諮詢文件 關於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立場書

新婦女協進會成立於1984年,是一非牟利團體,一向致力爭取性別平等及婦女權益,不時向政府及各界反映政策立場。以下是本會對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的意見。

  1. 性罪行法例檢討先後失序

1.1首先,本會認為法律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以下簡稱小組)在《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性罪行的內容未有全盤修訂前,提出是項「臨時建議」是有欠明智。自2006年法改會成立有關小組以來,本會也一直關注性罪行法例改革的情況,亦跟不同團體研討。本會認為因應社會文化的變遷及重要的憲制及法律觀點正透過法院的判決不斷澄清的情況下,現時部分性罪行法例實存有改革必要。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是項罪行背後的價值取向與尊重性自主及性取向是相違背的。又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這條罪行經常被引用來針對街上的性工作者,導致性工作者的基本人權受到侵害,打壓其生存空間。

1.2本會期望法改會在類似這兩條「罪行」方面的檢討,可以作前進開明的改革方向指導,使現行法例與世界人權標準相容,例如尊重不同性傾向及性工作者的基本權利。本會認為此等條例的修訂緩急並不亞於是項「臨時措施」。可惜,如上述兩則法例未有修訂之時,小組推出性罪犯名冊的建議,一方面未見檢討就性別/性傾向歧視或侵犯人權的法例,另一方面推出使人混淆的「臨時措施」,如此的檢討程序實在未能讓公眾理解小組的改革方向。

1.3本會同意法改會在保障市民方面的精神,不過,我們對臨時建議在保障性暴力受害人的成效存疑。例如根據本會性騷擾法律諮詢熱線的經驗,即使有民事法例保障,要成功申訴並不容易,受害人不但需要較大的情緒支援,而且在申訴程序上需要有相應的安排,這樣受害人才可以較有機會成功申訴。可惜平等機會委員會在這方面配套不足,申訴人往往感到非常無助,亦有因著支援缺乏而放棄申訴的情況。同樣小組也在諮詢文件中提及現時要性罪犯入罪是相當困難,綜合本會的經驗,法改會理應同時研究法律改革與及個別法例何以未能完全實行發揮效用的問題,並找出如何修訂才可針對問題有效改善。再舉例,如平等機會婦女聯席團體的批評,無論是有關家庭暴力或性暴力方面的案件,因前線執法人員缺少性別敏感及人權概念的訓練,受害人在身心受創又缺乏支援下,未能承受整個司法程序的壓力,以致未能成功使犯案人入罪。在這些情況下,法改會應趕緊研究除法律修改外,如何連繫政府各部門,強化前線執法人員及有關部門的訓練,向受害人提供配套支援抵抗壓力,以達成功爭取法律的保障。

1.4另一方面,現時也有一些與性有關的基本權利被侵害情況,市民卻投訴無門,例如被自稱傾慕者跟蹤﹑纏擾或恐嚇行為,又或女士在公眾場所被偷拍「裙底走光」相片等。此等情況與公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也讓不少市民每天生活在惶恐擔憂之中,本會知悉法改會亦曾提出為該等情況立法管制,可是至今仍未見有立法,我們亦不清楚這方面的立法進程如何,本會也期望法改會可以對這些問題加以研究。

1.6本會認為性罪行檢討的原則應是集中於檢討現行性罪行條例,因此本會質疑法改會何以在未解決原則性問題下,推出一套建基於有原則性漏洞的法例措施,試問此等措施又何以稱得上適切時宜?

  1. 對諮詢文件的疑問

2.1建議措施所涵蓋性罪行的範圍過寬,必須收窄

諮詢文件在63-65頁羅列了40幾項罪名,建議舉凡犯下此等罪名的人均為兒童免受性侵犯的風險,而剝奪其私隱,容許準僱主翻查其紀錄。問題是該等罪行不一定與侵犯有關。如前1.1提及現行性罪行中有些因為社會文化變遷的是需要改革的,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及第147條,本會不認同這兩項「罪行」,前面已作解釋不在此謸。再觀其他罪行,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及普通法罪行中敗壞公眾道德的普通法罪行。「猥褻行為」及「敗壞公眾道德」都是十分廣泛而又抽象的形容,我們無法知道以往被控這兩項罪名的人到底犯了甚麼罪行,及是否就是性侵犯兒童的罪犯,在這不能確實知道「猥褻行為」及「敗壞公眾道德」的實質行為下,卻以針對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免於性侵犯的命題,剝奪兩項罪行犯人的私隱是理據不足的。

2.2另一方面,本會亦關注到諮詢文件建議,將《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罪,俗稱「衰十一」羅列在未來措施的性罪行涵蓋範圍。現時一些犯上「衰十一」的罪犯,據統計數字反映不少為未成年的青少年,也是青少年雙方的性行為,而難以概括成侵犯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行為。所以將現時青少年進行未成年性行為後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同他犯上侵犯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罪行的話,是不符合邏輯的。

2.3與私隱權的衝突

諮詢文件的建議提出會有措施保障罪犯的人權及人身安全,但我們在諮詢文件中找不到這部份。現時建議的查詢方法是僱主將來可以密碼方式進行查詢,獲取該應徵者的資料,但我們也了解到很多機構會保留應徵者的求職紀錄,包括這套密碼與及查詢結果。這樣便存在了一個大規模私隱泄露的潛在危機。這幾年泄密的情況越來越嚴重,特別是公共機構,例如醫管局及警監會都曾遺失了重要資料。我們必須要理解互聯網世界是無遠弗屆的,我們將難以阻止市民自行組織成立一個網上性罪犯資料庫。所以在保障個人私隱上必須格外謹慎,諮詢文件指的保障個人私隱措施,未有包括私隱條例的修訂和強化,甚至刑事化,又或系統出錯的處理方法?我們擔心這措施倒頭來需要處理的是一個更大規模的私隱泄露問題。

2.4與工作權的衝突

建議措施另外一個可能出現的侵犯人權問題是影響了有案底人士的工作權。雖然,建議強調措施不應是強制性的。但香港的僱傭關係中,有很多勞工權益都未能彰顯,措施畢竟確認僱主有權要求僱員給予翻查應徵者犯案紀錄,而且如果措施實行後也沒有辦法拒絕其他工種的僱主提出查詢要求,這樣其實更強化已經不平等的僱傭關係。再者,建議沒有預計警方方面大約的收費會是多少,加上很多與兒童有接觸的工作是沒有固定僱主的,如託兒﹑補習﹑興趣訓練導師﹑樂器教師等等,我們擔心應徵者難以負擔費用被迫放棄從事這些工作的權利。所以站在勞工權益的角度,這措施便會懲罰了非侵犯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兒童工作者,有損他們的工作權。

2.5另外建議明示措施不但指有酬工作,也包括義務工作,那麼如機構辦活動而需要提供託兒服務,義工的查閱資料費用由誰付呢?一般來說社會服務機構都不會要求義工繳付任何費用,如果由機構負責又會造成沉重負擔。

2.6與更生概念的矛盾

本會亦關注建議措施與更生服務可能出現的矛盾。現時香港的更生服務並不完善。以本會研究防治家庭暴力政策的經驗為例,我們曾經提議政府吸取外國經驗,強制施暴者進行具批判性的輔導課程,使其明白平等人權的重要,政府剛進行一些實驗性計劃,未知成效如何。我們認為建議措施未有另一些配套機制幫助性罪犯更生的話,很可能會做成更生人士無任何出路,飽受歧視,儼如現代刺青,社會標籤效應下做成了反效果。 

  1. 行政凌駕立法

3.1以上指出了我們的多項疑問,當中涉及很多罪犯的權利問題。但更重要的是,諮詢文件應該讓市民理解社會實況及其與建議措施的關係,其中需要大量的資料及分析。 然而,諮詢文件中在這方而的資料及分析卻是嚴重缺乏。諮詢文件的1.11段也指出,性罪犯重犯的風險不高,小組成員也同意相關統計數字不夠詳盡和全面,難以達致相關結論,另外,諮詢文件的3.6段,指有關登記制度的研究乏善足陳,但近十年有關登記制度的研究已經增加了很多,資料已有很大不同,諮詢文件實在需要再補充有關方面的研究資料供市民參考,以便達致具理性基礎而有效的保護兒童機制。

3.2諮詢文件只提到這是一份臨時建議,我們不知道「臨時」是什麼意思?由哪一個部門負責通過?有沒有一些時間表?措施一旦落實而私隱被嚴重侵犯,將出現難以補救的傷害,還給政府借口,藉詞已推行保護兒童措施,以舒解壓力來逃避進一步推行有效保護兒童的全面政策。文件明示建議將以行政方式通過;但如前述建議背後的分析既然沒有全面數據和研究支持作基礎,而措施又涉及多項人權被剝削問題,以行政方式急急推行臨時建議未免過於倉促。近年政府已有很多政策是不經立法會而以行政方式推行,往往缺乏市民參與,而且缺乏謹慎的逐項條文公開審議過程,再者,臨時措施涉及不同權利之間的平衡,立法會較行政機關更具代表性和權威作出有關決定。我們雖然認同政府管治需要有一定的效率,但如果涉及重要人權課題也不經社會廣泛討論而匆匆以行政程序推行,將會削弱我們以法治為社會核心價值的國際都會形象。
 

  1. 建議

本會認為在現時沒有完善的罪犯更生配套和缺乏有效法例保障個人私隱的情況下,而建議措施又涉及基本人權的侵犯,倉促推行的後果是很嚴重的,所以本會不贊成現時諮詢文件內充滿問題的建議措施。本會期望法改會對不合時宜的性罪行進行開明而進步的檢討,另外,希望法改會檢視現行性暴力訴訟中如強姦及性侵犯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上需要的支援,以加強成功檢控。本會認為除了已存在的懲罰制度外,長遠計策應改善更生服務,引入針對性侵犯罪犯的強制性輔導,在正規及公眾教育上加強性別平等及人權等元素,及以立法方式實施保障兒童的措施,才可有效地解決問題。我們建議立法會的民政及保安事務委員會盡快召開聯合公聽會,聽取公眾這方面的意見。

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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